《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094號)規(guī)定: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已稅酒及酒精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按當期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額。這一規(guī)定統(tǒng)一了消費稅稅額的扣稅方法,明確了當期扣除稅額的計算辦法。但是,由于沒有現(xiàn)成的會計處理辦法可循,企業(yè)對于可抵扣消費稅稅額的會計處理不一,從而導致應繳消費稅核算不實。
筆者認為,對此類業(yè)務的會計核算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1)消費稅稅額抵扣的會計處理時間應在消費品生產領用時,只有消費品投入生產領用,才能準予抵扣消費稅稅額;
(2)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應按當期消費品的生產領用數(shù)量逐筆計算,只有生產領用數(shù)量才是計提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的惟一依據(jù)。下面,試舉兩例說明:
例1:某煙廠1997年5月份收回委托加工的特制煙絲一批,用于生產A牌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為50%),其材料成本為50000元,支付加工費35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5950元,當月生產全部領用,該材料月初無庫存余額。當月銷售A牌卷煙一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130000元,增值稅稅額22100元。
1.委托方提貨時,應將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中: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50000+35000)/(1-30%)×30%=36428.57(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121428.57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950
貸:原材料 50000
銀行存款 77378.57
借:原材料 121428.57
貸:委托加工材料 121428.57
2.委托方生產領用時,應按當期的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出當期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
借:生產成本 85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6428.57
貸:原材料 121428.57
3.銷售時,計提增值稅和消費稅:
借:銀行存款 1521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100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6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5000
4.計算當期應繳納的消費稅:
當期應繳納的消費稅=65000-36428.57=28571.43(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8571.43
貸:銀行存款 28571.43
例2:某卷煙廠1996年4月份購進已稅煙絲一批用于生產A牌卷煙,價款1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17000元,已驗收入庫,貨款由銀行劃轉,5月份生產領用50000元(價格系加權平均所得)已稅煙絲。
1.4月份購進時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煙絲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2.5月份生產領用時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 50000
貸:原材料 50000
3.5月份生產領用時按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并進行會計處理:當期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50000×30%=15000(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5000
貸: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5000
銷售環(huán)節(jié)會計處理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相同,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