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字[1997]26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yè)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xiàn)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yè)的營業(yè)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但按稅法規(guī)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并據(jù)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fā)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
一般來講,視同銷售業(yè)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直接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但對按規(guī)定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應納的企業(yè)所得稅并不能直接記入相關科目。這是因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為依據(jù)計算的,一般隨同“三稅”按月計算繳納,如果發(fā)生視同銷售業(yè)務的當月應繳增值稅為負數(shù),該筆業(yè)務就無需計算城建稅。同理,由于所得稅僅對全年利潤經納稅調整后為盈利的企業(yè)征收,并且實行按年計征,如果發(fā)生視同銷售業(yè)務的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shù),則無需對視同銷售業(yè)務計算所得稅。況且,企業(yè)所得稅除33%的法定稅率外,還有兩檔優(yōu)惠稅率存在(即18%、27%),在發(fā)生視同銷售業(yè)務的時候,很難確定其適用稅率。同時,正確計算在建工程應承擔的稅費直接影響到固定資產的計價,從而影響固定資產使用期間的損益核算。由此可見,對視同銷售業(yè)務應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企業(yè)所得稅應區(qū)別情況對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不能對該筆業(yè)務實現(xiàn)的應納稅所得額直接乘以33%計算所得稅。
按照財務核算的配比原則,如果當期存在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所得稅,就應該在當期損益和在建工程兩者之間進行分攤。因此,如何確定在建工程應負擔的稅費,將成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
由于增值稅實行按月計征,隨同增值稅一并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在月末計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調整在建工程應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樣的道理,由于企業(yè)所得稅只有在年度終了后才能計算,因此,在建工程應負擔的所得稅只能在年終進行調整。
調整時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徑”比例分攤法。即,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按視同銷售業(yè)務實現(xiàn)的銷項稅額與本月累計實現(xiàn)的銷項稅額的比率計算分攤。但對所得稅的調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這是因為,企業(yè)所得稅是按全年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后的計稅所得額進行計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額小于該筆業(yè)務的所得額,故不宜將所得額作為“同口徑”進行比例分攤。采用其他指標亦不可行。筆者認為,可以對該筆業(yè)務實現(xiàn)的所得額先按33%的所得稅率計算出未來預計應繳的所得稅,暫記入“遞延稅款”科目,待年終再行調整。
現(xiàn)結合視同銷售業(yè)務的特點,對照財會字[1997]26號文件及有關稅法規(guī)定,舉例說明視同銷售業(yè)務應納稅費的賬務處理。
甲企業(yè)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項目領用本企業(yè)自產產品20件,該產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場價格(不含稅)每件售價4500元。增值稅稅率17%,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有關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1.領用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75300
貸:產成品60000(3000×2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300(4500×20×17%)。
2.月末按比例分攤法計算在建工程應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并計算視同銷售業(yè)務預計應繳的企業(yè)所得稅。
若本月銷項稅額合計250000元,本月進項稅額合計150000元,則:
本月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應納城建稅=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應分攤的城建稅=視同銷售應納銷項稅額÷本月銷項稅額合計×本月應納城建稅=15300÷250000×7000=428.4(元);
本月應納教育費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應分攤的教育費附加=視同銷售應納銷項稅額÷本月銷項稅額合計×本月應納教育費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應計入損益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合計=7000+3000-428.4-183.6=9388(元);
視同銷售業(yè)務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視同銷售業(yè)務預計應繳所得稅=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310.04(428.4+183.6+9698.04)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9388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7000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3000
遞延稅款 9698.04.
3.年末按實際應納所得稅情況調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額。
第一種情況: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大于9698.04元,如應納所得稅額為50000元,則分錄如下:
借:遞延稅款 9698.04
所得稅 40301.96
貸: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 50000.
第二種情況: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等于 9698.04元。分錄如下:
借:遞延稅款 9698.04
貸: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 9698.04.
第三種情況: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小于 9698.04元。如應納所得稅額為5000元,則分錄如下:
借:遞延稅款 9698.04
貸:應交稅金 ———應交所得稅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第四種情況: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shù)(即虧損),則無需繳納所得稅。調整分錄為:
借:遞延稅款 9698.04
貸:在建工程 969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