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六號發(fā)布的《企業(yè)債務重組業(yè)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所得等,則企業(yè)在修改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如果重組債務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并將其確認為資本公積。
例:甲公司因采購材料欠乙公司材料款230000元。甲公司因進行技術改造,造成企業(yè)暫時資金緊張,難以在近期歸還欠款。2003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協商,采用以貨幣資產償還的方式清償債務,但債務數額由230000元減為200000元,并且延期兩年歸還,年息為5%,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甲公司與乙公司債務重組損益的計算及有關會計分錄為:
(1)計算重組的債務數額:
200000×(1+5%×2)=220000(元);
(2)計算債務重組損益:
230000-220000=10000(元);
(3)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30000
貸:應付賬款———重組債務(乙公司) 220000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10000
確認的應納稅所得為記入資本公積的10000元,應納所得稅額為:
10000×33%=3300(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33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
另外,根據《企業(yè)債務重組業(yè)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則乙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重組債權(甲公司) 220000
營業(yè)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10000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