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海關應當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ㄒ唬⿵脑擁椷M口貨物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qū)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ǘ┰擁椷M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
。ㄈ┰擁椷M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fā)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后的運輸、儲存、營業(yè)費用及利潤后的價格;
。ㄋ模┖jP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第十三條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后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前款所述貨物的品種和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guī)定。
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為了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或者發(fā)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確定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當交驗載明貨物的真實價格、支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發(fā)票(如有廠家發(fā)票應附在內)、包裝清單和其他有關單證。前款各項單證應當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簽印證明無訛。
海關審核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時,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交驗發(fā)票等單證;必要時海關可以檢查買賣雙方的有關合同、帳冊、單據(jù)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調查。對于已經完稅放行的貨物,海關仍可檢查貨物的上述有關資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未交驗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各項單證的,應當按照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完稅;事后補交單證的,稅款不予調整。
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件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fā)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征關稅!度嗣駧磐鈪R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折合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