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分期支付轉讓價款何時做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
【問題】
企業(yè)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日期是2019年6月30日,總轉讓價款10000萬,分期付款,合同簽訂日支付30%,2019年12月31日或辦理完過戶登記手續(xù)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70%;那么該企業(yè)需要在何時做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案】
參考《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 根據(jù)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xù):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參考上述規(guī)定,您說的業(yè)務轉讓合同簽訂日期是2019年6月30日,原則應該在7月份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建議您跟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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