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A偽造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以B公司為收款人,以乙銀行為付款人,匯票的“交易合同號碼”欄未填。A將這張偽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向B換取了78萬元,B持這張偽造的匯票到甲銀行申請貼現,甲銀行未審查出匯票的真假,予以貼現 95萬元,B公司由此獲得收入17萬元。甲銀行通過聯(lián)行往來向乙銀行提示承兌。乙銀行從未辦理過銀行承兌業(yè)務,在收到匯票后,立即向公安局報案。后查明該匯票系偽造的匯票。因此乙銀行將匯票退給甲銀行,拒絕承兌。
二、評析
1、這張匯票是非法的、無效的。我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痹诒景钢,A偽造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該匯票是非法的、無效的,乙銀行有權拒絕承兌。A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甲銀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另外,該法第三十七條還規(guī)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金額和費用”,這些金額和費用包括: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生通知書的費用。在本案中,B公司持匯票到甲銀行申請貼現的行為是一種將匯票背書轉讓給甲銀行的行為,甲銀行是被背書人,B公司是背書人。由于匯票是非法的、無效的,乙銀行拒絕承兌。因此,甲銀行作為持票人有權向背書人B公司行使追索權。
3、B公司的損失應由其向偽造票據者A追索,乙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我國票據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票據的簽發(fā)、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痹诒景钢校珺公司明知該匯票無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不經審查收受偽造的商業(yè)匯票,進行非法融資交易,獲得非法收益,它接受偽造匯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其向詐騙者A追索,乙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