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fā)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fā)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1.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3.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4.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6.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納稅人發(fā)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但對于關聯企業(yè)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yè)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債權方企業(yè)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