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時間按照規(guī)定:
納稅人發(fā)生的財產損失應于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向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局”)進行申報。納稅人確因情況特殊,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
納稅人發(fā)生的財產損失應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注明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shù)量、金額、稅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報相關確認審批表。申請日期,一般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納稅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報送資料
。ㄒ唬┘{稅人申請稅前扣除財產損失,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納稅人申報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損失的類型、損失的原因、損失的數(shù)額等;
2.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
。ǘ┘{稅人除報送以上資料外,還應按照財產損失的類型,報送其他相關資料:
1.納稅人申報壞賬損失時要根據壞賬損失產生的原因提供以下資料:
因債務人破產和死亡而形成的壞賬損失,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司法機關所出具的債務人已破產或已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或遺產償還應收賬款情況的法律文件。
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還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所形成的壞賬損失,屬境內發(fā)生的,企業(yè)應提供法院的敗訴判決,或者提供應收款催收記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的債務人的財務報告;屬境外發(fā)生的,企業(yè)應提供催收函電、駐外使領館機構確認意見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憑證。
對企業(yè)間借款而發(fā)生的壞賬損失,應提供銀行單據及委托借款合同。對發(fā)出商品而形成的應收賬款,還應提供商品發(fā)票和貨運部門證明。
2.納稅人申報存貨損失,應區(qū)別不同情況提供盤存的記錄 、購貨合同、入庫單據、司法機關結案材料、品質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等資料。
3.納稅人申報固定資產損失時,除提供固定資產賬卡外,應視情況不同提供不同資料:
因盤虧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應附有詳細的資產清查盤點報告。
因毀壞、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應取得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因被盜、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應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結案材料。
因變賣固定資產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應提供轉讓合同或協(xié)議、資產評估報告。
4.納稅人申報對外投資損失時,應根據損失的性質提供以下資料:
對外投資合同、協(xié)議或章程;
中途轉讓、到期收回對外投資的有關文件、資料;
財務報表、已收回各期的投資受益;
如屬于貪污、被盜、瀆職等原因造成的損失,還應提供司法機關的結案材料。
其他能夠證明損失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