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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周轉基金(public finance-revolving fund)

2002-4-3 11:27  【 】【打印】【我要糾錯
    各級財政部門設置的有償使用基金,財政凈資產(chǎn)的構成項目之一。

  管理要求 在列報財政支出的同時轉入,實行有償使用原則,墊付給用款單位或借給下級財政部門周轉使用,應當按期收回,并收取利息(或占用費),利息(或占用費)收入扣除必要的業(yè)務費用后用于補充本周轉基金。

  核算方法 根據(jù)財政部1997年6月25日印發(fā)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設置“財政周轉基金”科目,核算本級財政部門設置的財政周轉基金。以財政支出轉入時,借記有關財政支出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其它財政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回財政周轉基金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以財政周轉金收入補充財政周轉基金時,借記財政周轉金收入補充財政周轉基金時,借記“財政周轉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貢方余額,表示財政部門財政周轉基金總額,年終余額結轉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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