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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分攤法(partial allocation)

2002-4-2 14:27  【 】【打印】【我要糾錯
    對一次性非重復發(fā)生的暫時性差異才作跨期分攤的一種方法。重復發(fā)生的暫時性差異,當舊的差異轉回時,又有新的差異發(fā)生,將其抵消,使其差異永遠延續(xù)下去故不作跨期分攤。例如固定資產使用的前半期會累積暫性差異,后半期開始轉回,本應增加所得稅,但因又有新購進的固定資產,產生新的暫時性差異,使轉回的差異抵消,支付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是遙遙無期,故不須跨期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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