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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法與債務法會計處理的比較(二)

2006-5-26 15:41  【 】【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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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年稅率變動時,需對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調整為按30%計算的金額。轉銷時,全部按現行稅率30%轉銷。

  第一、第二年賬務處理同遞延法。

  第三年,稅率發(fā)生變化,除按上述方法進行賬務處理外,還需對前兩年遞延稅款作調整。

  調整金額為:(192.67-72.25)×3%+(154.13-72.25)×3%=3.61+2.46=6.07(萬元);

  借:所得稅 60(200×3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7

     遞延稅款 13

  借:遞延稅款 6.07

   貸:所得稅 6.07

  第四年同遞延法。第五年(開始轉銷):

  借:所得稅 60

    遞延稅款 10.12[(72.25-38.53)×3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70.12

  第六、第七、第八年:

  借:所得稅 60

    遞延稅款 21.68(72.25×3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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