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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稅率變動時,需對遞延稅款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調整為按30%計算的金額。轉銷時,全部按現行稅率30%轉銷。
第一、第二年賬務處理同遞延法。
第三年,稅率發(fā)生變化,除按上述方法進行賬務處理外,還需對前兩年遞延稅款作調整。
調整金額為:(192.67-72.25)×3%+(154.13-72.25)×3%=3.61+2.46=6.07(萬元);
借:所得稅 60(200×3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7
遞延稅款 13
借:遞延稅款 6.07
貸:所得稅 6.07
第四年同遞延法。第五年(開始轉銷):
借:所得稅 60
遞延稅款 10.12[(72.25-38.53)×3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70.12
第六、第七、第八年:
借:所得稅 60
遞延稅款 21.68(72.25×3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