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權益法向成本法的轉換。甲公司2006年1月對乙公司投資300萬元,占乙公司20%的權益份額;2007年,乙公司經(jīng)營收益為100萬元。2008年2月,甲公司將持有的10%乙公司股權以170萬元對外出售給丙,并因此失去對乙公司的影響力,將核算方法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2008年4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40萬元。
出售股權時:
借:銀行存款 1 7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1 5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100 000
投資收益 100 000
出售后,新的投資成本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 6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1 5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100 000
收到現(xiàn)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4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