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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費是如何計征的?

2005-5-12 10:26  【 】【打印】【我要糾錯
  征地管理費按照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由相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級征收。

  計征標準:征地補償費總金額的1.4%~2.1%,其中20%留省使用,80%返撥給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國土資源局(縣占70%,市占10%)。

  計征程序:新《土地管理法》把建設用地審批權上收到省、國務院,征地管理費屬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國土資源廳在發(fā)出征地批復文件前,直接征收。屬市、縣級市的部分,由區(qū)、縣級市國土資源和屋管理局在辦理征地結案手續(xù)前征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征收征地管理費。

  減免范圍:申請減免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1)黨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及為社會公益事業(yè)服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婦幼保健院、防疫站、殘疾人企業(yè)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2)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為修建自用辦公樓、宿舍樓征用土地,減半征收征地管理費。(3)搶險救災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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