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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及其主要方式

2003-2-5 11:11  【 】【打印】【我要糾錯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耙簿褪钦f,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xié)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但下列情形不屬于債務重組:

 、賯鶆杖税l(fā)行的可轉(zhuǎn)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zhuǎn)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

  ②債務人破產(chǎn)清算時發(fā)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fā)生實質(zhì)性變化);

 、軅鶆杖私栊聜鶅斉f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并未發(fā)生改變)。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僖缘陀趥鶆召~面價值的現(xiàn)金清償債務;

 、谝苑乾F(xiàn)金資產(chǎn)清償債務;

 、蹅鶆辙D(zhuǎn)為資本;

 、苄薷钠渌麄鶆諚l件。

  其中前三種屬于即期清償債務,后一種屬于延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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