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公司在納稅申報期限內,由于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我們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呢?”一個納稅人急切地撥通了深圳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電話。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咨詢員解答說。
“同時,您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納稅人又問:“也就是說,像我公司的情形是可以申請延期申報的,我公司需在納稅期限結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如獲得批準我公司還需在納稅期限內先預繳稅款,對嗎?”
“是這樣的。除上述內容之外,您還需要知道的是:根據(j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非常感謝,我還想知道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咨詢員說:“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是不同的概念,對于延期繳納,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請問特殊困難指的是?”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特殊困難,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那么如果有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應該如何申請,如果不予審批,是否要加收滯納金?”
“這個問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