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品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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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產品在做為樣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其屬性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將產品用于上述用途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根據(jù)其屬性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
3.合并入帳如下:
借: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
貸:產成品(成本價)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售價計算的增值稅)
4.售價的計算方法:
應按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a.有同類貨物的,按當月同類貨物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b.最近時期有同類貨物的,按最近時間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c.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組成計稅價格即成本×(1+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產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guī)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5.發(fā)票開立要求:
a.除不允許使用增值稅發(fā)票的情況外,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的情況下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b.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jù)受贈者要求開具專用發(fā)票。
c.企業(yè)領用自產產品(即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
(二)所得稅計算及填報
1.自產產品視同銷售時按稅法規(guī)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應將該項經濟業(yè)務視同銷售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jù)以繳納所得稅。在大陸,臺商公司向客戶贈送樣品的行為,應視同銷售,首先計算相應的所得(售價-成本價),其次在申報當期外商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時,應將樣品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上海地區(qū),在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中之銷售(營業(yè))收入第一部分為基本業(yè)務收入,第二部分為其它業(yè)務收入。其中第二部分中“6.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就是指公司將材料、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應作為收入處理,具體可對企業(yè)的“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進行分析后填入。廣東地區(qū)目前申報表中暫無此項。
3.出口樣品可申請退稅
國稅發(fā)〔2000〕165號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出口企業(yè)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并收匯的,準予憑出口樣品、展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lián))、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lián))及其它規(guī)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
二、樣品稅務處理錯誤的風險
1.廣州國稅局稽查局負責人解析:企業(yè)將自產產品直接贈送給客戶作樣品,特別是用于抵扣各種費用,用于職工福利、職工自用等,未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在計算增值稅實務中被認定為偷稅,而非漏稅!
從法規(guī)層面來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庇纱丝梢,若稅務機關以公司偷逃增值稅來處理,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于法有據(jù)。一般國稅稽查部門會依法對被查處公司作出了限期補繳增值稅及少繳稅款數(shù)倍罰款的處理決定。
三、樣品稅務處理錯誤的補救
在稅務機關未核查前,可就已入帳的樣品部分作以下調整:
a.增值稅方面
借:銷售費用——樣品費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將相關滯納金作營業(yè)外支出。
b.在申報當期企業(yè)所得稅時,應將贈品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對以前年度做出調整。
c.因為行業(yè)特性,實際裝箱中多放貨品給客戶,以防運輸途中損壞,會計處理作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