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料
某市國有工業(yè)企業(yè)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原材料采用計劃價格進行核算。2002年會計利潤總額為300000元,已經(jīng)按33%的所得稅率提取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99000元。
2003年2月5日,稅務代理人員對該企業(yè)2002年度有關賬冊資料進行代理審查,發(fā)現(xiàn)如下問題:
1.“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貸方余額45000元,經(jīng)核實,其中有逾期包裝物押金11902.34元。
2.“財務費用”科目列支預提5-12月份長期借款利息80000元,該項借款用于建造廠部辦公大樓,在建工程尚未完工。
3.該企業(yè)為大華服裝廠提供貸款擔保,因大華服裝廠虧損倒閉,而由該企業(yè)承擔的貸款利息20000元列“營業(yè)外支出”科目。
4.“材料成本差異”賬戶貸方余額120000元,無借方發(fā)生額。該企業(yè)1-12月制造部門共耗用各種材料450萬元(其他部門未領用),庫存原材料150萬元。期末在產品、庫存產成品、已出售產成品成本分別為200萬元、300萬元和500萬元。
5.其他經(jīng)核實均無問題,符合現(xiàn)行會計制度及稅法規(guī)定。增值稅稅率17%,年末“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無余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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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扼要指出存在的問題并作出相應的賬戶調整;
2.計算應補企業(yè)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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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問題及調賬:
。1)對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應清理轉賬并補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補增值稅=11902.34÷(1+17%)×17%=1729.40(元)
應補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729.40×(7%+3%)=172.94(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902.34-(1729.40+172.94)=10000(元)
調賬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11902.34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29.40
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121.06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51.88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000
注:若為稅務機關檢查,補繳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
。2)固定資產在籌建期間占用的利息應計入在建工程價值,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
調賬分錄為:借:在建工程8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0000
(3)為大華服裝廠支付的擔保利息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
。4)未按規(guī)定調整材料成本差異分析:
材料成本綜合差異率=-120000÷(4500000+1500000)×100%=-2%
本期耗用材料應分攤材料成本差異=450000×(-2%)=-90000(元)[節(jié)約差]由于制造部門領用的原材料未及時調整成本差異,所以90000元的錯誤額此時已進入在產品、產成品、本年利潤之中。因此應按比例計算調整各有關賬戶,并確認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分攤率=9÷(200+300+500)×100%=0.9%
期末在產品應分攤的差異額=2000000×0.9%=18000(元)
期末產成品應分攤的差異額=3000000×0.9%=27000(元)
本期銷售產品應分攤的差異額=5000000×0.9%=45000(元)
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5000元。
調賬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18000(紅字)
產成品27000(紅字)
貸:材料成本差異90000(紅字)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5000
以上四項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80000+20000+45000=155000(元)2.應納稅所得額=300000+155000=455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455000×33%=150150(元)
應補繳所得稅額=150150-99000=51150(元)
調賬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511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115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385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8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