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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2003-12-16 8:45  【 】【打印】【我要糾錯
    對于企業(yè)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等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 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按同類貨物的成本價和銷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貨物的成本價,貸記“產(chǎn)成品”等科目;按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和規(guī)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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