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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損失但又無法賠償惰況下涉及的稅收問題及帳務處理?

2004-3-24 16:38  【 】【打印】【我要糾錯
    問:某藥廠向一家醫(yī)藥公司銷售藥品,藥品由該廠負責(通過鐵路)運輸。鐵路運輸時,部分藥品丟失,因賠償期已過鐵路部門不予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有無稅收問題,帳務上如何處理?

    答:存在稅收問題。對購貨方收到的藥品并已支付貨款的部分,銷貨方按規(guī)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運輸中丟失的貨物:

    1、要取得鐵路運輸部門關于貨物丟失的事實證明;

    2、對丟失的貨物不作銷售,而作產成品損失,記入營業(yè)外支出;

    3、將與所丟失貨物相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入營業(yè)外支出;

    4、有關情況要及時向當地稅務部門報告,并提供有關證明,并由其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以便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扣除此部分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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