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納稅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chǎn)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集體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視同銷售,在按成本轉(zhuǎn)賬的同時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和適用的稅率(增值稅稅率和消費稅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借記“在建工程”、“營業(yè)費用”、“應付福利費”、“營業(yè)外支出”、“固定資產(chǎn)”等賬戶,貸記“產(chǎn)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
例如,某卷煙廠為了開拓市場,特制卷煙一批贈送給有關客戶。該批卷煙無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已知該批卷煙的實際成本為6000元。則贈送時該廠會計處理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6000×(1+1000)=(1一50%)=13200(元)
應納增值稅=13200×17%=2244(元)
應納消費稅=13200×5000=6600(元)
借:營業(yè)外支出 14844
貸:產(chǎn)成品 6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44
—應交消費稅 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