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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工程獎勵款的賬務處理(三)

2006-6-16 9:12  【 】【打印】【我要糾錯

  (3)第三種形式:

  收到獎勵款時:

  借:銀行存款   93,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代發(fā)職工獎勵款  93,000元

  發(fā)放獎勵款時:

  借:現(xiàn)金   90,000元

   貸:銀行存款  90,000元

  借:其他應付款—代發(fā)職工獎勵款  93,000元

   貸:現(xiàn)金  9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3,000元

  (4)針對第四種形式:

  舉例:建設單位甲公司與施工單位乙公司簽訂一份總金額為1510萬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開工,2007年4月完工,2005 年底因施工單位乙公司工業(yè)主廠節(jié)點工程按時完成,特以施工單位乙公司個人整體獎勵,建設單位并未代除個人所得稅,也并未要求開具建安發(fā)票,結(jié)合施工單位乙公司的個人收入應補交1萬元個人所得稅。

  收到獎勵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代發(fā)職工獎勵款  100,000元

  發(fā)放獎勵款時:

  借:現(xiàn)金   90,000元

   貸:銀行存款  90,000元

  借:其他應付款—代發(fā)職工獎勵款  100,000元

   貸:現(xiàn)金  9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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