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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項稅額抵扣的檢查及賬務處理(一)

2006-6-1 17:13  【 】【打印】【我要糾錯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例1.某企業(yè)為修建職工宿舍,購吊燈200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30000元,稅額51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企業(yè)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0

   貸:銀行存款 35100

  對用于在建工程項目的購進,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賬務調整為:

  當年:

  借:在建工程 35100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5100

     管理費用 30000

  例2.某企業(yè)為職工謀福利,用銀行存款購純凈水器100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20000元,稅額3400元。企業(yè)會計處理為:

  借:待攤費用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

   貸:銀行存款 23400

  用于集體福利的購進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記入“待攤費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賬務調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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