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例1.某企業(yè)為修建職工宿舍,購吊燈200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30000元,稅額51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企業(yè)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0
貸:銀行存款 35100
對用于在建工程項目的購進,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賬務調整為:
當年:
借:在建工程 35100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5100
管理費用 30000
例2.某企業(yè)為職工謀福利,用銀行存款購純凈水器100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20000元,稅額3400元。企業(yè)會計處理為:
借:待攤費用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
貸:銀行存款 23400
用于集體福利的購進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記入“待攤費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賬務調整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