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fā)生的資產(chǎn)評估增值,在相應調賬以后,應區(qū)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如果公司對評估的資產(chǎn)在進行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是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進行,則應將按規(guī)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計入“遞延稅款”貨方,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在按規(guī)定于評估資產(chǎn)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或按規(guī)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遞延稅款”,貨:“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如果公司在計提折舊時,仍按原賬面原價計提,則評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計算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公司應將評估增值全部計入資本公積。
雖然有關規(guī)定指出只有固定資產(chǎn)評估增值所提折舊不得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而第1種情況強調的是對所有的資產(chǎn)進行這種處理的方法,第2種情況只強調了固定資產(chǎn),但是,這里想說明的是這兩種會計處理的差異,所以我們姑且當成一種情況來舉例,即不分什么資產(chǎn),均按10年進行平均調整(包括折舊、使用或攤銷),以下也就簡稱調整。
現(xiàn)假定評估前資產(chǎn)價值為A元,利潤總額為B元,凈利潤為67%B元。評估后增值10000元,已調賬。按10年調整期限,每年調整額1000元。
。1)按第1種處理方法,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進行調整,則首先應做賬務處理:
借:資產(chǎn)10000元
貸:遞延稅款3300元(10000×33%)
資本公積——資產(chǎn)評估增值準備6700元
第一年進行的調整數(shù)為1000元(10000/10),則利潤總額為B-1000元,所得稅為(B-1000) 33%,凈利潤為(B-1000) 67%,同時結轉遞延稅款:
借:遞延稅款330元(1000×33%)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330元
這樣本年應交所得稅為:330+(B-1000)×33%=33%B,即體現(xiàn)的結果是沒有進行任何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
。2)按第二種處理方法,本年的利潤總額(B)、凈利潤(67%B)和應交所得稅(33%B)均沒有變化,因為是按評估前賬面原價進行調整的。
這樣一來,我們可以看出,兩種處理方法雖然達到了“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的一致,但導致了凈利潤、資產(chǎn)公積、遞延稅款及本期調整數(shù)的差異。第一種方法下凈利潤是(B-1000)×67%,資本公積6700元,遞延稅款2970元,本期調整數(shù)1000元。第二種方法分別為67%B,10000元,0元,0元。兩種處理方法對上三項的累計影響是第一種方法比第二方法少1000元,即1年的調整額,其原因是第二方法沒有按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10000/10=1000)。
為此,若使用第二種方法,尚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有關處理:“按評估增值后的固定資產(chǎn)原價計提的折舊與按原賬面原價計提的折舊之間的差額,或按規(guī)定的期限平均轉銷的金額,借:資本公積貸:累計折舊”,將1000元本來應計的調整補足后,兩種方法資產(chǎn)賬戶才達到了一致。
這樣處理后,第二種方法下的資本公積仍比第一種多2300元。這是由于遞延稅款少2970元,凈利潤多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