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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會考試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來源: 編輯: 2008/07/21 18:03:30 字體:

  1.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

  對這種經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征收。

  2.混合銷售行為

  (1)什么是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yè)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判別標準

  在混合銷售行為中,應稅貨物與非應稅勞務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從屬關系,也就是說,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銷售應稅貨物而做出的。

 ?。?)稅務處理:以貨物為主的混合銷售,征增值稅;一般以勞務為主的混合銷售,征營業(yè)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

  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yè)稅規(guī)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從屬關系,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進口貨物征稅:

  1.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2.進口貨物的稅收管理

  納稅期限特殊: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其納稅地點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海關申報納稅,其納稅期限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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