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離婚房產如何享受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
問:夫妻雙方于2008年3月份購置住房一套,2012年5月雙方協議離婚,該住房歸女方所有,后一直為女方生活唯一住房?,F該女方將該住房進行轉讓,請問是否可享受轉讓自用五年以上唯一家庭生活住房免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21號)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其購置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以下簡稱通知)執(zhí)行。即: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其購房時間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因此,個人轉讓離婚房產,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購置的時間按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