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將繼承或贈予所得的房產出售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二者的計算方式如何,是否一樣?假設被繼承人或贈予人購入房產時所花費金額為100萬,繼承人或受贈人出售時的房產原值是否仍然為100萬?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答復:繼承或贈予所得的房產出售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住房時個人所得稅適用“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稅率為20%,但二者的計算方式并不一樣。根據相關規(guī)定: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其購房價格按發(fā)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即假設被繼承人或贈予人購入房產時所花費金額為100萬,繼承人或受贈人出售時的房產原值仍然為100萬。
一、如繼承后再出售,如果屬于據實征收的,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轉讓房產收入額-房產原值-合理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二、如受贈后再出售,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予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贈予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