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的哪類所得自行申報,哪類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jīng)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個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的除經(jīng)營所得以外的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應由支付方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