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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2014-12-01 10:56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wǎng)站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消費稅政策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氣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車繼續(xù)分別按3%和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取消汽車輪胎稅目。

三、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汽油稅目不再劃分二級子目,統(tǒng)一按照無鉛汽油稅率征收消費稅。

四、取消酒精消費稅。取消酒精消費稅后,“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并繼續(xù)按現(xiàn)行消費稅政策執(zhí)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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