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之前取得的不動產,未取得發(fā)票能否差額繳納增值稅
【問題】
公司轉讓2016年4月30日之前通過法院判決取得的不動產,未取得發(fā)票,轉讓時憑法院判決書能否差額繳納增值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因此,公司轉讓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法院判決的不動產,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合法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