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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所負責任的種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0/04/13 09:01:03  字體:

  (一)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擔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時期內(nèi),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xié)議等。

  (二)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當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兩種。

  1.普通過失。普通過失(也有的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yè)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yè)準則的要求。

  2.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yè)謹慎都不保持,對業(yè)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yè)準則或沒有按專業(yè)準則的基本要求執(zhí)行審計。

 ?。ㄈ┢墼p欺詐

  又稱舞弊,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qū)別之一。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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