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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審計復核與審計審理

來源: 吳明忠 編輯: 2012/10/16 08:49:34  字體:

  一、復核與審理的定義

  在《現(xiàn)代漢語詞典》中復核與審理是這樣解釋的:復核,意思為審查核對。審理, 意思為審查處理;復核與審理相同之處均有審查職能,即檢查核對是否正確、妥當;不同之處是復核強調審查的同時,注重核對,只需指出問題,不強調處理和解決問題。而審理更強調審查后需處理,不能只提出問題,關鍵是要解決問題。從傳統(tǒng)意義上看,審理是一個法律概念,指獨立的第三方根據(jù)爭辯雙方的陳述和相關證據(jù)核實案件情況,是判決的前置程序,多見于司法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案件的處理程序,后來審理這一概念逐漸擴展到執(zhí)法領域。

  二、審計復核與審計審理的形成

  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1日發(fā)布《審計機關關于審計復核工作的規(guī)定》,建立了審計復核制度。該規(guī)定運行七年后,2003年01月23日,審計署發(fā)布《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明確審計復核概念,是指審計機關內部的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依法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的行為。2004年05月26日,審計署制定了《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六號令),完善了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三級復核制度。

  2008年4月9日,劉家義審計長在全國審計法制處長培訓班上的講話中提到:“必須把嚴把質量關作為審計工作的核心……署法制司的‘復核’應該改為‘審理’。審計質量把關應該從實質和形式兩個方面進行……除了對每一份審計報告進行基本的復核外,還應該把審計實施方案與審計報告反映的審計結果作對比……”,首次提出了審計機關“審理”概念。同年9月,審計署辦公廳正式印發(fā)《審計署審計項目審理工作試行辦法》,明確審理是指法規(guī)司依據(jù)審計法和審計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業(yè)務部門提交的反映審計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修改,并提交審計結果類文書的行為。2010年9月1日,審計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第8號令),審理作為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監(jiān)控的手段之一,被正式載入部門規(guī)章。

  三、審計復核與審計審理的內在聯(lián)系

  1、目的的一致性。審計復核與審計審理都是審計機關控制和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措施,都是通過設置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制定嚴格的程序、明確具體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的目的,以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機關的執(zhí)法水平。

  2、性質的一致性。審計審理和審計復核都是審計機關的內部管理行為,都是審計機關加強內部管理的重要措施,都是由審計機關內部專門的機構和專業(yè)人員具體獨立實施,可以說是“審計”的“審計”,即是對審計項目實施部門完成的“審計產品”的再“審計”。

  3、責任的共同性。不論是審計復核還是審計審理,作為負責復核或審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都要對復核或審理的內容、結果承擔質量責任,這是不容含糊的。

  四、審計復核與審計審理的區(qū)別

  1、介入時點不同。審計復核往往是在審計組完成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根據(jù)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形成送審稿,審計組將相關審計文書送法制機構后進行的,屬典型的事后審查。審計審理是在審計組審計進點時就介入到出具最后審計報告為止,既可以在審計實施階段直接到審計現(xiàn)場或被審計單位,還可直接參加審計進點會和意見交換會。審理基本上介入了審計全過程,實現(xiàn)了質量控制的關口前移,屬于審計機關內部實施的“跟蹤審計”。

  2、工作方式不同。審計復核工作中,審計機關法制機構介入審計項目開展復核的時點是在審計項目現(xiàn)場審計結束以后。雖然在復核過程中,復核人員能夠查閱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并就審查材料和審計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但和被審計單位缺乏直接的交流,反饋意見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難以全面清晰的從被審計單位角度反映問題產生的背景和原因,不利于復核人員對審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觀的判斷。復核主要停留在審計報告‘書面作業(yè)’上,審計證據(jù)也是可以不看的。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只要求審計組限期補正,復核人員充當?shù)氖?ldquo;質檢員”,只要指出復核發(fā)現(xiàn)的問題就行了。審計審理要求審理人員應該是“修理工”,不僅要指出存在的問題,而且還要直接修改審計文書。

  3、審查深度不同。審計復核主要針對結果類審計文書的主要事實描述、法律適用、定性處理進行審核,對審計程序的檢查從屬于審計文書復核。而審計審理要以審計實施方案為龍頭,關注和檢查審計項目的整體工作質量,除了上述工作內容之外,首先要做的就是牢牢把握住審計實施方案這一審計項目的實施指南和靈魂,檢查審計實施方案提出的審計重點事項是否在審計報告中都進行了反映,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審計證據(jù)是否適當充分足以支持審計結論,審理從方案執(zhí)行和證據(jù)收集的角度,對審計程序的關注更深入到實質層面。特別關注審計實施方案的執(zhí)行情況,這是審計審理的最大進步和與審計復核的最大區(qū)別。

  4、承擔責任的大小不同。審理與審計實施作為審計業(yè)務管理體系的兩個組成部分,既互相獨立又互相制約,審計復核機構和復核人員、審計審理機構和審理人員都應對自己作出的復核或審理意見承擔質量責任。但二者承擔的質量責任大小不同,審理相對于復核來說,承擔的質量責任更大,但對于審計產品的質量責任,審計審理與審計實施部門應該是共同責任,審計實施部門對提交審理的結果文書負責,審理機構對審理修改內容負責,對應該發(fā)現(xiàn)而未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與審計實施部門共同承擔責任。

  五、理順審計復核與審計審理的關系,促進審計復核到審計審理的轉變

  1、消除兩種錯誤認識

  一種是認為審理和復核僅僅只是字面變化,玩玩文字游戲而已,沒有實質區(qū)別,從審計機關的領導到審理機構、審計實施部門對審計審理帶來的重大變化模糊不清,工作按以前那樣按部就班的做就行了。

  另外一種則是認為審理是一種萬能的監(jiān)督和補救,可以包打天下,有了審理,質量控制的重擔就落在了審理機構的身上,把“審計產品”的最終責任人全歸到審理者身上,審計實施部門依賴性變強了、質量的責任心減弱了,甚至審計機關的領導也變得“無事”了。

  2、促進審計復核到審計審理的轉變

  審計審理的實行充分體現(xiàn)審計機關堅持科學發(fā)展觀,與時俱進,給審計機關提供了質量控制更有力的保障,但同時也給審計機關和審理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審計機關必須牢固樹立審計質量是審計“生命”的意識,尤其是領導層面。二是正確認知審計審理對審計質量控制帶來的巨大變化,消除上述兩種錯誤認識。審理是質量控制中的關鍵一環(huán)和重要方面,它不僅不能代替審計組內和所在部門等控制環(huán)節(jié),而且隨著審理對過程質量關注力度的加大,審計組內和所在部門的復核質量也應該隨之提升。三是重視審理機構建設,要建立專門的審理機構并配備高素質的審理人員,選配責任心強、法律政策熟、敢于“得罪人”的審計人員充實到審理隊伍。四是全力支持審理人員工作,審理機構和審理人員實施的是內部監(jiān)督,面對的是審計機關所有的審計實施部門和人員,是一個“得罪人”并且是內部人的差事,盡管這個崗位很鍛煉人,但很多人都不愿在這個崗位。因此,審計機關領導層一定要更加關心、支持他們的工作,適時為審理人員撐腰,讓他們敢于審理、善于審理。五是審理機構和審理人員要強化服務意識,努力發(fā)揮好參謀助手作用。審理作為內部監(jiān)監(jiān)督管理,僅僅是手段,服務于審計業(yè)務一線才是審理機構的最終定位,審理工作要以服務黨和國家為切入點和著力點,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把審理工作置于更大的空間和環(huán)境之下,在整體上把握審計審理的原則與維度。要敢于堅持原則,同時,又不能自以為是,對一些明顯有風險的,要敢于說不;要嚴格把關,嚴謹細致,大膽假設,合理懷疑,要排查審計風險和重大缺陷,對一些可能有潛在風險或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要充分發(fā)揮參謀的作用,提示風險,確保每個審計項目質量不出風險,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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