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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業(yè)銀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

來源: 中國內部審計·汪愛民 編輯: 2006/04/02 00:00:00  字體:

  本文所指的經濟責任審計,是指統(tǒng)一法人體制下多層次管理分權對受托人的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委托人是受托人的上級也是聘任人,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下級,也是被聘任人和經濟責任離任人,審計人是代表委托人對受托人經濟責任認定的內部審計部門。

  一、經濟責任確認對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l、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經濟、人事體制的逐步完善,各級受托人作為經理人員都將逐步實行聘任制,而受托經濟責任以法人財產制度為主要內容的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在以資金為紐帶連結起來的多層次內部的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是一種經濟責任關系,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更加明朗。委托與受托經營關系逐步確立和發(fā)展,產生了委托和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受托人接受委托對其經營的財產擁有一定的運作經營權,對其經營的過程和結果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并為企業(yè)的最終所有者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因此,開展以受托經濟責任為內容對受托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在此對受托經濟責任含義上加以剖析和明確。

  2.以受托經濟責任管理的法人企業(yè)已逐漸成為一種管理方式,如目前國有商業(yè)銀行是屬分行制的,總行作為其系統(tǒng)的統(tǒng)一法人的體制下,隨著制度的推行,客觀上要求進行經營管理的分權,權責要層層落實。人民銀行于1997年頒布了《國有商業(yè)銀行授權管理規(guī)定》,各國有商業(yè)銀行也陸續(xù)頒布了相應的管理規(guī)定。因而經濟責任審計正是順應這種發(fā)展的客觀要求,不斷開展實施起來的。

  3、由于當前權利、權力與責任不對稱,局部利益與統(tǒng)一法人利益的矛盾,受托人的經營可能存在的各種不確定性,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信息的不對稱性、會計資料的失真。在 1989年 4月中國審計理論研討會上,與會者一致認為:“審計是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管理分權制所形成的經濟責任關系下,基于經濟監(jiān)督的需要而產生和發(fā)展的”。因此,都需要由相對獨立的審計部門來維護委托人的整體利益。

  4、在管理審計的發(fā)展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對屬經濟責任范疇的管理受托責任如人力資源對經濟責任的影響等,在現(xiàn)有的條件下可以定量的部分較少,往往憑借一些定性的手段進行評價、核定,受主觀影響的因素比較大,同時也受審計人員自身能力和素質的限制,對一些在屬于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內容涉及有限,隨著管理審計的不斷發(fā)展,勢必存在管理審計、管理受托責任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合點,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管理受托責任也將成為對今后經濟責任審計發(fā)展的一個新的領域。

  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經濟責任確認的遵循原則

  l、由于各經濟組織的經濟環(huán)境、經濟條件、經濟類型千差萬別,委托人將企業(yè)交給受托人,最終的目標就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獲取最大利益。受托人應根據(jù)自身實際情況和單位的長遠規(guī)劃、受托人所在地的內外環(huán)境、發(fā)展狀況和經濟資源,合理地測定其下屬單位的短期、中期和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與其相適應的責、權、利的范圍和幅度,明確受托人所應履行的職責,也可提供審計人員解除受托人受托責任的依據(jù)。

  2、內容的可計量性,要以定量指標為主,在定量指標很難發(fā)揮對經濟影響作用中,諸如受托人的管理意識、思想、內控機制健全執(zhí)行有效等方面,定性指標的詮釋必不可少。

  3.考慮企業(yè)受國家宏觀政策及市場變化等對企業(yè)影響,以經濟責任量化指標為紐帶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每年應調整一次任期經濟責任量化指標并經雙方重新約定,形成制度化,使任期經濟責任考核指標與實際相結合。同時要及時告知審計部門以便審計部門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受托人經濟責任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主要內容

  l、從其主要內容看有受托財務責任和受托管理責任。受托財務責任一般可分為保全責任。真實責任。保全責任即受托人盡責誠實經營,保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資產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真實責任即為受托人誠實報告責任,這主要涉及合規(guī)、合法性等審計。

  受托管理責任一般為“3E”(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責任和控制責任。“3E”責任是指完成受托人要求達到的經濟指標和最終實現(xiàn)的最大化利益,這主要涉及效益性審計;控制責任是指為達到履行經濟責任的目的,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符合委托人的有關規(guī)范,以及對內部控制的有效和完善,這主要涉及財經法紀審計、內部控制審計、上征遺留問題解決等的責任審計。

  2.從其履行時間看有短期。中期和長期受托責任。短期受托責任是受托人一年的經濟責任;中期受托責任是受托人一個聘任期的經濟責任;長期受托責任是委托人對受托人對單位持續(xù)發(fā)展的涉及在任期和任期后的經濟責任。當前,委托責任中雖然有短期的目標,但不明確具體責任,重存量,輕增量,其目標科學性不強,也缺乏責任約束;對長期責任的審計,是在審計過程中控制目標未能實現(xiàn)而產生的風險所進行的后續(xù)審計。

  3、從其表現(xiàn)形式看有程序性受托責任和結果性受托責任。程序性受托責任強調遵循各種法規(guī),而這種責任是受托人在日常就應履行的,因此每個短期責任期終了及期間都要進行審計。結果性受托責任審計是強調資源的動用結果和業(yè)績的好壞,在委托人解聘或續(xù)聘前就要進行審計。因此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按期間(屆中)和離任(屆末)兩個階段進行審計,這樣利用日常的審計對受托責任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確認,客觀地認定日常的經濟責任,能有效地防止在任時滿堂紅,離任時大窟窿,并可以為責權利的有效平衡提供參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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