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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月,甲單位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如何進一步加強本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會議決定,單位成立內部控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財務工作的行政副職擔任,并由其全面負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與有效實施工作。 (2)2019年4月,乙單位接到甲單位安排的一項科研任務。因事項緊急,乙單位經(jīng)單位領導班子批準后,直接用自籌資金950萬元(規(guī)定限額以上)購置了一臺專用設備。 (3)2019年7月,乙單位經(jīng)甲單位審核,報該市財政局審批,用賬面價值15萬元的一輛小轎車與A公司的商務車進行置換。乙單位聘請專業(yè)資產(chǎn)評估公司對其轎車價值進行重新估價,評估金額為10萬元。 指出事項1至3是否存在不當之處;對存在不當之處的,分別說明理由。

84785037| 提問時間:2022 06/1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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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事項(1)存在不當之處。 理由:《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2.事項(2)存在不當之處。 理由:事業(yè)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guī)定限額以上資產(chǎn)的,須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事項(3)無不當之處。
2022 06/1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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