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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思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9/07 09:36:29 字體:

《個人所得稅法》于2018年8月31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當天下午公布后馬上就成為熱門事件,這都是在情理之中,畢竟大部分個人和企業(yè)都與之相關。

老顧看了一下修改的新個稅法后,就其中的一些變化及個人思考跟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希望我拋磚,大家拋玉。

一、總體概況

本次修改幅度相當大,可以說是90%以上都改了。舊法共十五條,新法共二十二條,增加了七條,具體來說是這樣的:新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屬于新增條款,將舊法第八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新法第九條、第十條,舊法第九條被改為四條,分別作為新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因此新法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通過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優(yōu)化稅率結構,在一定程度上會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亮點一:

部分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征稅,將原來分別計稅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綜合征稅,適用統(tǒng)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相比分類征稅,綜合征稅更顯公平。

亮點二:

綜合所得“起征點”(俗稱)為每月5000元(6萬元/年),比之前的每月3500元有所提高。

亮點三:

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支出等。

亮點四:

超額累進稅率3%—45%稅率級距有調整。雖然綜合所得適用的稅率跟此前工資薪金稅率一致,均是3%—45%的超額累進稅率,但是稅率級距有所調整。新法擴大了3%、10%、20%三檔稅率級距,25%稅率級距相應縮小,而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二、一些具體事項的思考

1、關于應稅所得項目,從此再無“其他所得”

舊法第二條規(guī)定有十一項應稅所得,新法第二條規(guī)定有九項應稅所得,存在了30多年的“其他所得”終于跟大家say goodbye。

此處修改是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圍已經比較全面,可不必再由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確定“其他所得”,因此刪除了舊法第二條最后一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的規(guī)定,此舉能否避免稅務局和納稅人的爭議,稅務局能否做到沒有規(guī)定征稅就不征呢?拭目以待。

(1)那么在實務中,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該適用哪個所得項目代扣個稅呢?還有之前曾發(fā)文明確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以后該如何處理呢?新稅法中的“偶然所得”的范圍是否要擴大呢,這需要大家繼續(xù)關注國務院要發(fā)的實施條例。

(2)無論是新法還是舊法,對于“受贈所得”是否征收個稅都未提及。那么今后實務中公司或者個人把股權等財產贈與他人,受贈方是否繳納個稅呢?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曾規(guī)定:根據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個人受贈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財產時,暫不征收受贈人的個人所得稅,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那么新法取消“其他所得”后,個人受贈房產是否還需要繳納個稅呢?這都需要再關注后續(xù)的總局文件。

2、財政部不再有免稅所得的決定權

按照稅收法定的要求,應納稅所得的范圍、減免稅均屬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制基本要素,舊法中關于“其他所得范圍”“其他減免稅情形”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或者批準的規(guī)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關規(guī)定。

因此,將舊法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三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分別修改為“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其他減稅情形”;同時分別增加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免稅、減稅的規(guī)定,應當報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法實施后,所有的免稅所得都由國務院規(guī)定,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那么之前財政部和稅總發(fā)文的一些免稅規(guī)定是繼續(xù)有效,還是在國務院修改實施條例的時候進行明確呢?

3、稿酬所得稅收優(yōu)惠繼續(xù)保留

在財政部提交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對稿酬沒有給予優(yōu)惠,在人大審議的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長期的智力投入,在稅負上應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有的建議,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在減除必要的費用后計算收入額,以體現(xiàn)量能課稅、凈所得征稅的原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最終新法規(guī)定為:“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4、關于五項專項附加扣除

在財政部提交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四項支出。在人大審議的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為了弘揚尊老孝老的傳統(tǒng)美德,充分考慮我國人口老齡化日漸加快,工薪階層獨生子女家庭居多、贍養(yǎng)老人負擔較重等實際情況,建議對于贍養(yǎng)老人支出,也予以稅前扣除,最終這一意見被采納,寫到新法第六條中。

但是具體范圍、標準還有待于由國務院確定,比如是否需要發(fā)票、每人能扣多少,這些大家關心的事項,都還有待于明確。但是新稅法已規(guī)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因此企業(yè)要提前制定管理制度,對提供的時間、方式、對接人等作出安排。

5、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得以明確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是為了便于納稅人了解相關信息,準確進行年度匯總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扣繳申報后,沒有納稅人提供相關扣繳信息,那么會導致納稅人匯總申報時無法準確申報。

目前在實務中就存在個人年所得12萬以上的個人自行申報時,由于缺少相關扣繳信息,申報不準確的情況。新法實施以后,這種狀況會得到改善。

另外,如果個人信息被企業(yè)冒用,企業(yè)并未向個人提供相關扣繳信息,這種情況下,如何追責,也有待于進一步明確。比如北京地稅通知中提到的情況,影響了個人匯繳申報的,對不法企業(yè)如何處罰?對個人如何賠償?關鍵是如何消除個人的不良影響?

6、關于進一步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和降低綜合所得最高邊際稅率

在常委會審議和《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相當多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適當降低綜合所得最高邊際稅率。但是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對上述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不作修改,這一點,個人感覺略有遺憾。

7、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新法實施后,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對于個人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憑據,一定要保存好。在以后個人轉讓不動產的時候,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會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在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時候,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也會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8、國家稅務總局將發(fā)布預扣預繳辦法

新法實施后,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即新法所稱綜合所得),是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那么具體如何操作,新法已授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大家安心等待吧。

9、請管理好自己的金融賬戶信息

新法明確規(guī)定: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xié)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

那么個人那些沒有完稅證明的資金,如何能說清合法來源呢?自己的金融賬戶信息安全如何保證呢?

如果自己的金融賬戶中有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規(guī)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0、注意匯算清繳的時間差異

依據新稅法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11、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是否會保留

目前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計稅辦法計算,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那么新法實施后,這一計算方法是否會保留呢,還有待于等待文件明確。能否在10月份提前把年終獎發(fā)了,按照現(xiàn)行計稅方法和新稅率計算稅款申報繳納呢?也還要看10月份的申報系統(tǒng)是否支持噢。

以上是老顧的個人思考,接下來網校將推出系列直播課進行解讀,歡迎大家繼續(xù)關注,一起學習。

注:上述中舊法指修改前的《個人所得稅法》,新法指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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