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下小微企業(yè)享受全額減半征稅優(yōu)惠政策
日前,財稅〔2015〕99號進一步擴大了小微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范圍,給小微企業(yè)“過冬”又帶來“溫暖”。特別是針對2015年以前成立的企業(yè),本年度享受過渡優(yōu)惠政策,請廣大實務工作者注意。
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稅”不同。日前,《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發(fā)布,其規(guī)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shù)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shù)的比例計算”,即不同金額、不同時期的所得額,需要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即小微企業(yè)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稅預繳以及匯算清繳的需要慎重計算,本文結合不同的情況做案例解析。
目前,有兩種情形享受全額減半征稅優(yōu)惠政策:一是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yè);二是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yè)。
同時,減半征稅的范圍擴大。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guī)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yè)施行減半征收政策。也就是說實行按季度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yè),今年10月1日之后實現(xiàn)的利潤,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這一政策調整,只涉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微企業(yè),對其他小微企業(yè)沒有影響,對于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yè),2015年可以全額享受減半征稅優(yōu)惠政策。即從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擴大到30萬元以下政策的執(zhí)行時間僅僅限定在2015年第4季度。
事實上,財稅〔2015〕99號文新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yè),需要分段計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yè),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shù)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shù)的比例”,計算其2015年度可以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
例1.A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yè)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為26萬元。
A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為12個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為3個月。
A公司預繳2015年第4季度所得稅時,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6×(3÷12)=6.5萬元;適用減低稅率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6-6.5=19.5萬元。
A公司減免稅額=19.5×(25%-20%)
+6.5×[25%-(1-50%)×20%]=0.975+
0.975=1.95(萬元)。
例2.B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yè)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為28萬元。
B公司成立于5月8日,其在2015年度經營月份從5月份開始計算,全年經營月份數(shù)共計8個月。
B公司預繳2015年第4季度企業(yè)所得稅時,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8×(3÷8)=10.5萬元;適用減低稅率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8-10.5=17.5萬元。
B公司減免稅額=17.5×(25%-20%)
+10.5×[25%-(1-50%)×20%]=0.875+
1.575=2.45(萬元)。
例3.C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è)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yè)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為23萬元。
C公司成立于10月31日,其在2015年度的利潤全部符合減半征稅條件,不需要劃分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潤。
C公司減免稅額=23×[25%-(1-50%)×20%]=23×15%=3.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