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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債問題的稅務稽查案例分析

2014-11-19 14:32 來源:新浪博客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A公司委托B公司承運貨物,因資金周轉難,以庫存柴油抵B公司運費29.2萬余元,但未就該業(yè)務開具發(fā)票并確認收入。稅務機關據(jù)此向A公司追繳增值稅4.9萬余元。稅官提醒:實物抵債很常見,財會處理要熟練,嚴格遵守看法規(guī),謹慎處理避風險。

案情概況:

A公司主要銷售粉煤灰及黃砂,公司經銷的黃砂系向C公司采購,黃砂運輸由B貨運公司承運,運費與B公司結算。與C公司的采購合同約定,黃砂采購運費全部由A公司承擔。2012年A公司出現(xiàn)資金周轉難,無法支付B公司運費。因此A公司以庫存的柴油交付給B公司,抵消運費。

經稽查員調查核實:2012年A公司賬上購買了柴油共計29.2萬元并結轉至主營業(yè)務成本,以上業(yè)務未開具發(fā)票,未確認收入。稅務機關據(jù)此認定A公司將柴油給B公司使用以抵償應付其運費的行為,違反了增值稅相關規(guī)定,按貨物銷售向該公司追繳增值稅4.9萬余元。

案情分析:

在上述業(yè)務中,A公司以柴油給B公司使用以抵償應付其黃砂運費的行為屬于通過實物換債的行為。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企業(yè)在購進貨物時,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少增值稅額,借記“物資采購”、“原材料”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賬戶。在實物抵債時,應按發(fā)出貨物應計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賬戶,按收取或支付的差價款,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并結轉主營業(yè)務成本。由于本案中A公司以29.2萬余元的柴油抵消了29.2萬元的運費,所以企業(yè)所得稅為0,但需要繳納相關的增值稅4.9萬余元。

法規(guī)依據(jù):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處理結果: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稅務局對A公司做出追繳增值稅4.9萬余元的稅務處理決定。

稅官建議

實物抵債是一種常見的市場交易行為,企業(yè)財務人員應當充分了解實物抵債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相關規(guī)定,以避免產生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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