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銷售推廣給客戶免費試用產(chǎn)品,如何確定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jù)
【問題】
我們公司銷售油墨產(chǎn)品,為了銷售推廣會把一些新產(chǎn)品給一部分客戶進行免費試用,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jù)如何確定?
【答案】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貴公司有同類產(chǎn)品銷售的情況下,一般可以按當月的平均售價來確定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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