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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賬中固定資產價值的入賬,實務界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主張按評估確認的重置價值入賬,即評估的累計折舊入賬,在具體賬務處理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累計折舊”和凈資產;
一種主張按評估后固定資產凈值入賬,不體現累計折舊。
新的固定資產準則要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從會計報表的列報看,按評估后固定資產凈值入賬存在較大的弊端。由于累計折舊能夠反映固定資產新舊的信息,若按凈值入賬會使固定資產的新舊信息丟失,故應按重置價值入賬。固定資產由于周轉速度慢,是評估調整的主要方面。實務中,應對照評估明細表,按照有關評估調賬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評估增值和減值記入賬簿中,若資產評估基準日與建賬基準日之間評估固定資產報廢或數量減少,則此部分評估增值和減值不予調整。調整時:若總體上資產評估增值,借記“固定資產”或“累計折舊”,貸記“遞延稅款”、“資本公積” 或“累計折舊”;若總體上資產評估減值,借記“未分配利潤” 或“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 或“累計折舊”,分錄應在舊賬上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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