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5 11:10 來源:劉厚兵 石濟海
為加強自然人(以下簡稱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等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5月28日下發(fā)《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對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一、先履行納稅義務再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國稅函[2009]285號規(guī)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yè)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yè)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lián)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guī)定:“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fā)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也就是說,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yè)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再持有關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如果已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發(fā)生股權變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場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之后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及時就個人股權轉讓行為到地稅部門申報。
二、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及主管稅務機關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依20%稅率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9]285號明確,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同時,國稅函[2009]285號還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例:假設劉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xiàn)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B公司,F(xiàn)行稅法規(guī)定,股權轉讓暫免征收營業(yè)稅及附加,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屬產權轉移書據(jù),立據(jù)雙方還應按協(xié)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則劉先生的該股權轉讓應繳交印花稅=
2 500 000×0.5‰=1 25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 500 000-1 000 000-1 250)×20%=299 750(元)。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guī)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fā)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于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fā)生股權變更企業(yè)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xù)。當然,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不得以不知道為由不履行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對不知道的涉稅情況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另外還應注意,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有關特殊問題的處理政策
1.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規(guī)定,全體股東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原股東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原股東根據(jù)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后,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原股東根據(jù)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
例:某公司共有甲、乙兩股東,他們的出資比例為7:3。2009年6月30日,原股東甲、乙以15 100萬元轉讓全部資產給新股東丙、丁。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該公司2009年6月30日前流動資產中的應收賬款(300萬元)由原股東甲、乙追收處理;2009年6月30日前流動負債(12 000萬元)由原股東甲、乙負責清還。2009年6月30日后A公司發(fā)生的債權、債務與原股東甲、乙無關,所有者權益400萬元。原股東甲、乙該如何計算繳納承債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現(xiàn)行政策下轉讓方僅涉及印花稅15 100×0.5‰=7.55萬元忽略不計,假設原股東甲、乙已收回所有債權并清償所有債務)。
按照國稅函[2007]244號文明確的兩種方式分別計算原股東甲、乙應納稅額:一是原股東甲、乙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jù)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后,再對原股東甲、乙進行分配。甲應納稅額=(15 100-12 000+300-400)×70%×20%=420(萬元);乙應納稅額=(15 100-12 000+300-400)×30%×20%=180(萬元)。二是原股東甲、乙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jù)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甲應納稅額=(15 100×70%+300×70%-12 000×70%-400×70%)×20%=420(萬元)。乙應納稅額=(15 100×30%+300×30%-12 000×30%-400×30%)×20%=180(萬元)。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以看出,雖然國稅函[2007]244號文對承債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稅規(guī)定了兩種計算方法,但它們最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是相同的。此處應注意,《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實際取得的所得)。所以,不論是依照國稅函[2007]244號文中哪一個公式計算承債式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其中的“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或“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和“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或“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均應指原股東清收債權或承擔債務的實際數(shù)額,而并非協(xié)議約定時間的賬面數(shù)額。
2.轉讓股權取得違約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guī)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如果股權沒有轉讓成功,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收回轉讓的股權分兩種情形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guī)定,收回轉讓的股權根據(jù)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履行完畢,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同。
4.轉讓改組改制企業(yè)的量化資產股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60號)規(guī)定,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個人將股權轉讓時,應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而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yè)量化資產參與企業(yè)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yè)改制時將企業(yè)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對企業(yè)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向個人投資者轉增實收資本,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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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性質:在線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