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866號
頒布時間:2006-09-19 14:13:55.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股權轉讓取得違約金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fā)〔2006〕4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