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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收籌劃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來源: 廣東商學院學報·盧劍靈 編輯: 2006/07/17 14:15:54  字體: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現行稅制條件下,通過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稅務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涉稅經濟行為。近年來,稅收籌劃活動在我國悄然興起。稅收籌劃作為一種涉稅經濟行為,在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特點,且對稅收征管產生不同的影響。認真研究稅收籌劃的特點及其影響力,不僅有助于政府制定相關的政策來規(guī)范其行為,使其健康發(fā)展,而且有助于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環(huán)境的變化,及時采取措施,防范稅收籌劃過程中出現的避逃稅,確保稅收管理的良性循環(huán)。

  一 、稅收籌劃在其運行過程中,具有下列基本特點:

  1.稅收籌劃以追求稅后利益最大化為目標

  稅收籌劃作為一種經濟行為,其目標在于追求稅后利益的最大化。換言之,即使當前稅負水平提高,但若能帶來稅后利益的增加,這種納稅方案還是可取的。雖然稅負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帶動稅后利益的提高,但稅負的提高有時候也可以產生同樣的效果,例如,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稅負逆流轉,實際上就是一種以提高稅負來促進稅后利益最大化為特征的稅收籌劃。這種利益既可以是近期利益,也可以是長遠利益。此外,稅收籌劃過程是圍繞著如何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稅務活動,達到稅后利益最大化開展的。人們在籌劃過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違法或者是違法的。這樣,籌劃的結果便可能出現與立稅精神相適應的合法籌劃,與立稅精神相悖的不違法或違法籌劃。例如,避稅籌劃就是一種與立稅精神相悖的不違法籌劃;利用稅務機關征管漏洞,把應稅收入轉為灰色收入達到“節(jié)稅”目的,則為違法籌劃。可見,稅收籌劃所提供的納稅模式本身可能隱含有與立稅精神相悖的不違法以及違法的行為。把稅收籌劃理解為合理節(jié)稅是不妥當的。對稅收籌劃理解的偏差,將不利于人們全面把握稅收籌劃行為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對它實施有效的管理。

  2.避稅和利用稅收征管的灰色地帶成為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在稅收籌劃中,采用與立稅精神相一致的涉稅行為,能夠獲取正常的籌劃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與立稅精神相悖的涉稅行為,例如,避稅甚至是逃稅,則能夠獲取超正常的籌劃利益。雖然這種籌劃要冒較大的風險,而且籌劃成本又比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較大,在目前我國的稅收籌劃中已被廣泛地使用,特別是避稅籌劃。此外,利用稅收征管漏洞實施避逃稅的情況也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把應稅收入轉為灰色收入,利用稅務機關對灰色收入的確認困難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由于目前國家對稅務行政司法監(jiān)督較嚴密,稅務機關在執(zhí)法程序上必須做到“先取證,后決定”,在未能獲取確鑿證據之前,往往不能貿然實施行政處理,這無形之中便給籌劃者提供了避稅的機會。在目前許多論及稅收籌劃的書刊中,也把避稅和灰色地帶作為實現稅負最低的重要方法來介紹,甚至在許多稅收籌劃的講座上也側重傳授這些方法。由于輿論的誤導和現行稅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稅成為當前我國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

  3.稅收籌劃的專業(yè)化程度較高

  稅收籌劃能否實現其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標,關鍵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現行稅制存在籌劃的空間;二是能否利用這些籌劃空間以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稅收籌劃提供的納稅方案能否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要做到以上三點,稅收籌劃者必須對現行稅制和納稅人涉稅經濟行為有充分的了解,對各項稅收政策運用所產生的稅后收益有正確的評估,以及對籌劃中提供的納稅模式的運行效率及其被稅務管理當局認可的程度有準確的把握,而這一切都是建立在籌劃者較高素質的基礎上。由于納稅人普遍缺乏稅收籌劃應具備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稅收籌劃活動大多要由專業(yè)人員和專門部門進行。納稅人或者根據自身情況組建專門機構,或者聘請稅務顧問,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籌劃。目前不少中介機構已瞄準了稅收籌劃市場,認為是拓展業(yè)務,獲取高額利潤的良好機遇。稅收籌劃的專業(yè)化,不僅有效地降低籌劃成本,使籌劃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還造就了一支稅收籌劃的專業(yè)隊伍,推動了稅收籌劃行業(yè)的形成和發(fā)展。

  4.稅收籌劃受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

  稅收籌劃是為特定的人在特定條件下設計的納稅模式,該納稅模式實施的結果表現為一系列的涉稅行為。稅務機關的主要職能就是對納稅人的有關涉稅行為的合法性實施監(jiān)督與管理,因此,稅收籌劃者對現行稅制的理解和遵循,對稅務活動的安排等,只有在獲得稅務機關認可時,籌劃的目標才得以實現。一旦稅收籌劃含有的與立稅精神相悖的避稅逃稅行為被稅務機關發(fā)現,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行為成立,則避稅者將根據反避稅法被追繳稅款;逃稅者將依據稅收征管法等有關法規(guī)除被追繳稅款、滯納金外,還要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部門予以刑事處理。為納稅人提供有違立稅精神的稅收籌劃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梢?,只有合法的稅收籌劃才可獲得法律的保護。稅收籌劃活動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對現行稅制的理解程度,對避逃稅的辨別能力,也將對稅收籌劃的良性發(fā)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二 、稅收籌劃作為一種涉稅經濟行為,其存在與發(fā)展必然對稅收征管產生較大的影響。這種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既是社會發(fā)展的一種進步和納稅人成熟的表現,也是對稅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戰(zhàn)的現實反映。本文將著重從后者進行研究。

  1.納稅人的涉稅行為更具理性,稅收收入相對減少

  納稅人涉稅行為的理性,表明納稅人不僅要知曉現行稅法對其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還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這些權利和義務;不僅要研究現行稅制中對己有利的各項政策,還要分析現行稅收征管狀況,以便選擇有利的納稅方案;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將更加注重長遠利益、稅后利益,而并不單純追求眼前的稅負最低化。因此,在多數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可能引起納稅人綜合稅負的下降,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相對減少,而這些減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稅收籌劃所造成的稅負下降,由于與立稅精神相一致,因此,稅負的下降或稅后利益的增長,不僅有利于私人經濟的發(fā)展和稅基的拓展,還能促進國家宏觀經濟目標的實現;而不合理的稅收籌劃,由于與立稅精神相悖,其結果不僅造成國家稅收的絕對損失,還會擾亂稅收秩序,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這種理性化的涉稅行為所具有的兩重性,也給稅收征管造成兩種截然不同的后果。

  2.納稅人避逃稅行為更具隱蔽性,稅收征管難度增大

  為了達到稅后利益最大化,納稅人在實施稅收籌劃時,除了充分運用現行稅制中對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還利用當前稅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實施避稅或逃稅。由于稅收籌劃專業(yè)化程度較高,籌劃者多通曉稅法、征管狀況及其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因此,在籌劃中所使用的避稅或逃稅手法更具隱蔽性,稅收籌劃過程實際上是籌劃者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政策水平、業(yè)務水平、涉稅知識的較量。稅收籌劃的存在,無疑在相當程度上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同時也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納稅人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稅收征管易陷入復議與行政訴訟之中

  稅收籌劃并不單純局限在實體法上,而且還利用程序法設置一系列自我保護的方案?;I劃者往往利用當前我國較嚴厲的稅收行政司法監(jiān)督的有利條件,精心安排各項涉稅活動,一旦稅務機關違法行政,自我保護方案便被啟動,使稅務機關陷入復議或行政訴訟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帶實施逃稅就是針對稅務機關在這一地帶取證困難,不能貿然對其逃稅行為予以定性和處罰。又如,當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時違反法定程序,納稅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濟措施,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雖然程序違法最終并不能改變處理的結果,但由于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做出的行政決定是不合法的,稅務機關以不合法的行政決定約束納稅人的行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構成職務違法。若因職務違法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損,可能還會涉及行政賠償的問題。可見,稅收籌劃在增強納稅人自我保護意識的同時,也可能為稅收征管設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稍不規(guī)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對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性的認定容易引發(fā)征納矛盾

  稅收籌劃提供的納稅方案,只有在獲得稅務機關認可時才可獲得籌劃利益。由于稅收籌劃方式的多樣性,加上現行稅制中對合理節(jié)稅與避稅、避稅與逃稅之間的界線以及確定原則尚存在模糊之處,因此,在對具體的涉稅行為的合法性的認定中,征納雙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對于納稅人而言,通過稅收籌劃形成的涉稅行為都被認為是有理有據的,一旦被稅務機關予以否定,則容易引起征納之間的爭議,而征納之間的行政關系,又決定著納稅人必須先服從稅務機關的認定結果,然后才能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來解決。如果納稅人不能正確對待這種認定結果,或者稅務機關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確認納稅方案的合理性,則征納矛盾必然產生。

  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籌劃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經濟現象,它在給納稅人提供稅收利益的同時,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不少的困難。為了更好地防范稅收籌劃對稅收征管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各級稅務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目前應著重抓好下列幾項工作:

  1.要重視對稅收籌劃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zhàn)百勝。稅務機關在對稅收籌劃將給稅收征管帶來的困難予以高度重視的同時,必須對稅收籌劃進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稅收籌劃的基本原理和當前稅收籌劃的特點與方法;要掌握現行稅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稅點及其灰色地帶;要針對稅收籌劃中可能給稅收征管造成的負面影響,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和管理辦法。要把稅收籌劃作為影響稅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認識和管理,并把其納入稅收征管的范疇來研究。加強對稅收籌劃這一涉稅經濟行為的管理,不僅有助于降低稅收籌劃對稅收管理的沖擊,也有利于稅收籌劃的健康發(fā)展。

  2.要大力推進稅務隊伍綜合素質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稅務隊伍的綜合素質,才能有效地克服稅收籌劃給稅收征管造成的困難,把握征管的主動權。一方面要教育全體稅務人員,幫助他們充分認識當前稅收征管形勢的嚴峻性和我國稅務管理水平相對落后的事實,要徹底消除自以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結合“三講”教育,從思想上、業(yè)務上全面提高稅務隊伍的綜合素質,增強稅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繼續(xù)實行“擇優(yōu)錄用與淘汰制相結合”的用人機制,通過擇優(yōu)錄用把優(yōu)秀人才吸收到稅務隊伍之中;通過淘汰制,把那些不稱職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過不斷地吐故納新,既能有效地保證稅務隊伍的純潔性和高效率,也能營造出危機感和競爭環(huán)境,并強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優(yōu)化機制的形成,以推動稅務隊伍綜合素質的提高。

  3.完善稅收制度,規(guī)范稅務管理

  利用避逃稅以實現稅收籌劃超額利益的現象,在短期內難以消除。然而,避逃稅在稅收籌劃中被使用的廣度和深度,又往往與稅制的完善程度,與稅制和征管的協(xié)調程度,與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緊密關系。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同時,必須十分關注現行稅制的運行狀況,要充分利用在實際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對稅制存在的漏洞以及與征管失調的地方,及時提出改進建議。各級稅收立法部門也應加強對現行稅制的跟蹤研究,對那些容易造成規(guī)避的條款,與征管不協(xié)調造成的征管盲點,要及時予以修改和妥善解決,為有效地防范避逃稅提供法律依據。此外,各級稅務管理人員還必須十分重視稅法的學習,準確把握稅法的精神及其執(zhí)法要領,不斷提高對避逃稅行為的識別能力。要強化規(guī)范管理,嚴格依法定程序執(zhí)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損失。

  4.要加強稅收籌劃的法治建設

  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稅收籌劃只有納入法治軌道,才能充分發(fā)揮其積極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環(huán)之中。在稅收籌劃的法治建設中,必須通過法律法規(guī)明確:

 ?。?)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性的認定標準。明確界定合法籌劃、避稅籌劃和逃稅籌劃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并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稅收籌劃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要負舉證責任。

 ?。?)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納稅人必須依合法手段實現籌劃目標,不得使用任何與立稅精神相悖的手段以謀取稅收利益。

 ?。?)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規(guī)定納稅人作為籌劃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對方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要負全面的責任;籌劃者提供的納稅方案必須符合立稅精神,不能提供與立稅精神不符的納稅方案,否則將被視為違規(guī)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應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給納稅人造成不應有損失的,還要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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