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30 蘋果版本:8.7.3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關于審計委員會在中國發(fā)展的思考

來源: 萬宇洵 編輯: 2006/02/07 00:00:00  字體:

  當前,監(jiān)事會和獨立董事雖然還存在于公司治理中,但卻被中國社會大眾定性為無效的公司治理機制。那 么,同樣作為一個新的制度被引進的審計委員會在中國的發(fā)展又將如何,能否發(fā)揮作用,這值得我們關注。

  一、美國審計委員會失效原因及對我國的啟示

  在20世紀被譽為世界公司治理典范的美國治理模式,卻在21世紀初遭遇尷尬。一系列財務報表舞弊案件,不僅嚴重傷害了投資者的信心,打擊了美國股市,就連美國模式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也遭到懷疑。隨后,美國政府頒布了號稱“羅斯福時代以來,有關美國商業(yè)實踐的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的《2002年薩班斯一奧克斯利 法案》 (theSarbanes—0xleyAct.f 2002)法案。法案中提到的重要的一點便是重塑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借此也升級 到了最高版本——公眾公司的法定審計監(jiān)管機構(在此之前,審計委員會是建議性的機構)。這一系列反應體現了公司治理的發(fā)展路徑,其本身并沒有什么特殊性。但在整個事件中,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為什么會失效卻值得回味。一方面,各界對審計委員會失效的解釋主要集中在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的缺失。另一方面,審計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性又是其最重要的特征。那么缺失的原因何在?謝德仁指出這是因為美國各界對獨立董事的認識走上了“形式主義”,而沒有認識到獨立董事的經理人身份。

 ?。ㄒ唬┆毩⒍碌男问街髁x——一個“正名”的工具

  在美國資本市場發(fā)展的早期,企業(yè)的創(chuàng)立者及其家庭成員是董事會的全部或主要成員,在這種關系下,董事會制定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并監(jiān)督管理人員,這些 都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久而久之也形成了董事會成為公司治理中心的慣例。但隨著資本市場的發(fā)展,股權開始高度分散,股東對企業(yè)管理細節(jié)無暇顧及,企業(yè)大權旁 落到經理人手,形成了經理人白己聘用注冊會計師來審計自己編制的財務報表,自己給自己制定工資等情形。這導致董事會接受投資者委托監(jiān)督管理層的正當性受到懷疑。

  為了繼續(xù)保持董事會中心的傳統(tǒng),維護董事會的威信,理論界設想了外部獨立人這樣一種概念。Fama和Jensen就假設存在獨立董事勞動力市場,這個市場關注獨立董事的聲譽,獨立董事因而有很強的激勵,力圖保持聲譽,從而不會和公司管理者合謀,自然獨立董事比內部董事更能維護股東的利益。通過借助獨立董事 “獨立性”這一思想武器,董事會在公共理念上找到了一個合適的依托,回到了一個良好位置。因為不論獨立董事的引入是否真正起到降低代理成本、提高 公司價值的目的,企業(yè)要的只是“獨立性”這個幫董事會回復正當性的工具。事實證明也確實如此,雖然眾多實證研究表明獨立董事效用有限,并且獨立董事在實際 操作中也出現眾多問題,然而,獨立董事制度被董事會接受后卻在短短的30年中取得了迅猛的發(fā)展。這說明,獨立董事至少在——定程度上被道具化,成為董事會 “正名”的工具。因此就不難理解,為什么獨立董事發(fā)揮作用的平臺之一的審計委員會沒能生效了。

  (二)獨立董事是經理人——一種身份的反思

  經理人的優(yōu)點在于其有明確的定位,經理人本身就是委托代理問題的一部分,他們的勞動直接關系企業(yè)剩余,所以要受到以股東為主、其他利益相關者為輔的利益人的選擇、激勵和監(jiān)督。經理人身份也能理解為一種準繩或者說一種權利義務標準。一旦成為經理人,在其勞動過程中受到經理人身份這根準繩的約束,他們有要求激 勵的權利也承擔被監(jiān)督的義務。獨立董事經理人身份的確立,可以擺脫對其抽象的認識,而從一個新的角度看待他們:既然獨立董事是經理人,那么就要像其他經理人那樣好好選擇,實實在在地對他們提出要求,并重視激勵,加強監(jiān)督。而美國審計委員會出現的問題很大程度上便是源于對獨立董事身份不明確,沒有將他們作為經理人提出切實要求,只是虛化為正名的工具。

  值得說明的一點是,有人也許懷疑獨立董事的經理人身份會破壞他們的獨立性。其實恰恰相反,正如我們看到的一樣,他們的經理人身份的確立可以加強獨立性。

  其一、經理人身份只是一根表明權利義務的準繩,并非要和實體工作掛鉤,這意味著獨立董事成為經理人不是要和經營型的經理人搶飯碗(他們做的是自己分內之事),而意在表明這一身份給他們帶來了明確的權利和義務。因為權利關系的明確,獨立董事便有了清晰的行為依據和壓力面前據以力爭的籌碼。因為義務關系的明確,獨立董事才能明晰所受監(jiān)督的形式以及需要對自己所執(zhí)業(yè)后果承擔責任的大小。

  其二、經理人的定位將獨立性的維護推人了一個過程,而不是停留在開始。以往講到的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套用一種門檻式的標準:比如不是公司以前的執(zhí)行董事,與公司沒有職業(yè)上的關系;不是一個重要的消費者或供應商等等。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就“獨立”,而利益相關者并不關注獨立董事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的行為表現,這實際上是對獨立性的不負責任。雖然高門檻可以將對獨立董事的選擇限定 在一個較滿意的范圍之內,篩選掉眾多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但這些候選人一旦越過門檻登堂入室后,對他們獨立性的鞏固反而就變得微不足道。這就導致 在現有的環(huán)境里,即便這些成員擁有初始的獨立素質,但時間一長,這一素質不但難以發(fā)展連維護都變得困難。那么我們將獨立董事作為經理人,加強對其選擇、激勵和監(jiān)督機制,一方面可以通過選擇機制所設置門檻篩選掉可能影響獨立性的候選人,另一方面也可以營造一個物競天擇的環(huán)境,在審計委員會成員執(zhí)業(yè)過程中,通過強化監(jiān)督和激勵機制來提高他們的獨立性。

 ?。ㄈ┟绹慕涷瀸χ袊膯⑹?/P>

  中國審計委員會制度也是在獨立董事制度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當初從美國引入獨立董事時便繼承了美國的觀念,因此也沒能將獨立董事作為經理人來理解。自然對審 計委員會成員的選擇、激勵和監(jiān)督工作也就沒有實施到位。這體現在:(1)選擇的審計委員雖然具有財務專業(yè)知識,但缺乏對公司的業(yè)務的了解,通常也沒有精力觸及內部控制和經營過程的深層次問題。(2)獨立董事的薪水為津貼和車馬費,審計委員會另外還有一定的委員會成員費、委員會會議費,薪水總體水平較低,薪酬激勵不夠。(3)獨立董事缺乏相應制約。首先,披露機制還不健全,中小股東難以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專業(yè)勝任能力發(fā)表意見。其次,審計委 員會的責任界定還不具體,對審計委員會的懲罰還只是針對出現問題的上市公司,對公司尚沒出現問題但審計委員會沒有實際履行職能的情況缺乏制約手段,即便出 現問題,審計委員也能較容易地找到理由為自己開脫。

  因此,我國要發(fā)展審計委員會,必須樹立起對獨立董事經理人身份的認識,建立起一套選擇、激勵、約束機制:(1)選擇審計委員會成員時,一方面要注意對候選 人獨立背景進行考核,但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對候選人的素質進行綜合的考核。獨立董事經理人不光要具備財務素質還應具有投資管理及風險管理知識等其他專業(yè)素質,實現審計委員會獨立性的技能充分和平衡,使審計委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問題進行考察和分析。(2)在激勵機制的構建上,要視審計委員會成員為經濟人, 根據勞動付出給予報酬,以激勵審計委員學習更多監(jiān)管知識,提供更好的勞動。(3)在約束機制構建上,要加大對審計委員會成員舞弊和不作為的懲罰力度, Fama和Jensen設想的人才市場不失為一個好方法,通過專門的人才市場將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成績和他們職業(yè)生涯掛鉤。

  二、我國公司監(jiān)管機制缺陷原因及對審計委員會的借鑒

  (一)我國公司監(jiān)管機制缺陷的原因以往我國公司的監(jiān)管模式采用的是日德公司治理下的監(jiān)事會模式,但這種模式在中國卻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其中原因,現有文獻已有較多的論述,這里主要將其歸納為兩點:

  其一是歷史的原因。我國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傳統(tǒng),而“官本位”思想比較興盛。在民不管官的觀念下,監(jiān)管也難以實施。另外,以往計劃經濟的影響,政企不分導 致監(jiān)事會權利弱化。我國國有股東缺位,代表股東的監(jiān)事會沒有足夠的動力去服務于一個缺位的對象。加之監(jiān)事會的成員與公司還存在這一種內部行政隸屬關系或雇 傭關系,也使監(jiān)事行使權力大打折扣。

  其二是立法原因。首先,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公司法》賦予監(jiān)事的職權偏小。其次,監(jiān)事會缺乏有力的監(jiān)事權保障機制?!豆痉ā芬?guī)定監(jiān)事會能查閱賬目,但沒有規(guī)定監(jiān)事會中必須有專業(yè)財務人員,這便產生了一些監(jiān)事會有權無能的局面;《公司法》給予監(jiān)事糾正權,但如何糾正,糾正到什么程度都難以得知;《公司法》也沒有詳細的規(guī)定監(jiān)事會的經費和對監(jiān)事的激勵和罰責制度。

 ?。ǘ徲嬑瘑T會的借鑒

  與原有監(jiān)管機制相比,我國審計委員會的發(fā)展起點要高一點。首先社會對加強監(jiān)督體系的呼聲越來越高, 管理層也認識到健全監(jiān)督體系的重要性,引入審計委員會則應了民意和管理層的愿景;其次,審計委員會繞開了監(jiān)事會中的人事障礙,由提名委員會直接選擇獨立董事作為委員,有效避免了行政隸屬關系的束縛,這使審計委員會的發(fā)展較監(jiān)事會在歷史基礎上有了很大的進步, 但與監(jiān)事會相比,我國的審計委員會更無法律的保證。僅在2002年初,由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頒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建議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有關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由于是建議,這就意味著審計委員會并沒有什么法律保障。

  而要使得審計委員會成為一個有效的組織,必須使審計委員會成為公司中的強硬派,強硬的基礎在于法律。因此應呼吁決策者加快考慮對審計委員會的立法工作,在下一輪《公司法》的修訂中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強化審計委員會的權利,明確審計委員會的義務,為審計委員會行使職能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必要的制約。這點尤為重要,特別是在監(jiān)事會軟弱的情況下,投資者更需要一個有權力能說話的組織。

  在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制定中應該以規(guī)則為導向。如同規(guī)則導向下會計準則制定注重規(guī)范會計行為和結果,側重直觀、具體的反映內容一樣。在對審計委員會立法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盡量使法律法規(guī)直觀具體、詳細并有針對性而不是僅僅提供原則性的指導。這是中國現階 段的現實選擇。因為首先,直觀詳盡的法律法規(guī)降低了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yè)判斷的難度,因而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素質要求也可以相應放低,這符合,卜國目前審計委 員會的人員配置特點;其次,在當前市場經濟尚不健全、信譽機制不夠完善的情況卜,審計委員會成員作為經理人也能通過隱藏信息、隱藏行為來謀求私利,而詳細的法律法 規(guī)能將他們的權責具體化,規(guī)定了他們的行為標準,從而可以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最后,審計委員會各項職 能在規(guī)則導向下也能落實到細節(jié),審汁委員會成員在行權時能擁有明確的指南,對審計委員會的激勵和罰責制度也有了清晰的標準,一舉改變了監(jiān)事會制度中職能表述字泛、監(jiān)事權保障機制缺乏的弊端。

實務學習指南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