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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雷斯建筑公司審計案例

來源: 《注冊會計師通訊》·李若山 編輯: 2003/04/21 16:35:00  字體:
  一、前言

  1946年,克里斯蒂。威特羅和里伯瑞。普格里茲合伙共同出資在紐約成立了一家小的建筑公司。隨著公司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聘用盧索當會計,還任命他為執(zhí)行副總裁。幾年后,他們又雇了曾在畢觀威事務所工作過的兩個人擔任會計和財務主任。1955年威特羅和普格里茲將他們所有的生意合并,成立了巴克雷斯建筑公司。4年后,公司以每股3美元的價格,公開上市發(fā)行了56萬股普通股,不久,巴克雷斯公司的股票就列入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名單之中。

  巴克雷斯公司的主要業(yè)務是承建保齡球道。自1952年美國有了自動裝瓶機后,保齡球作為一種娛樂性的體育活動受到極力推崇,保齡球道的需求旦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巴克雷斯公司在1960年時已是美國每三大保齡球道建造商。據(jù)報道,1956年巴克雷斯公司的總銷售額為80萬美元;4年后,公司總收超過900萬元,凈收益約75萬美元。在1961年初發(fā)行的《華爾街雜志》中,該公司財務主管預測當年的總銷售額將達到1500萬美元,實現(xiàn)利潤120萬美元。

  巴克雷斯公司大多是為一些小的辛迪加投資者修建保齡球道。在簽約建筑合同時,這些辛迪加投資者必須向巴克雷斯公司預付一小部分訂金和簽發(fā)一張分期付款的匯票,隨著保齡球道施工的進棄,在幾年內(nèi)將余額會清。1960年巴克雷斯公司開始與某財務公司進行銷售回租交易。在交易中,巴克雷斯公司將修建的球道賣給該財務公司,該財務公司再將球道回租給巴克雷斯公司的子公司,由其子公司來經(jīng)營球道。巴克雷斯公司對上述兩類交易沒有考慮任何理財技巧,在沒有收到任何一筆大額付款之前,就在建造費用上投入了大筆現(xiàn)金。結果,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為建筑項目不斷地尋找外部融資。1961年5月為了解決迫切急需的營運資金,公司向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會”)遞交了S—1有價證券申請上市登記表,要求發(fā)行總金額為174萬美元,期限為15年,利率為5.5%的長期債券。

  60年代初,人們對新型保齡球道發(fā)生了興趣,導致舊型球道市場一落千丈。這突如其來的市場變化和大量的外借資金,使巴克雷斯公司在1962年陷入了財務危機。許多簽約者開始拖欠到期的應付款項,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自行承擔已建好的球道的運行費用,這就更加劇了巴克雷斯公司資金周轉的困難。1962年末,由于還不起外部債券的利息,巴克雷斯公司只好按照聯(lián)邦破產(chǎn)法的規(guī)定宣布破產(chǎn)。破產(chǎn)后,購買該公司1961年公開發(fā)行債券的人們集體上訴,巴克雷斯公司、證券經(jīng)紀商、以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畢馬威事務所)均成為被告。這個案件之所以著名是因為以下原因:首先,該案件是自1933年證券法頒布以來第一個大案,它牽涉到在證券法首次對新證券發(fā)行作了法律規(guī)定以后,該如何處理與此有關的法律糾紛問題。其次,對審計職業(yè)界來說,這個案例也很重要,因為它是1933年證券法頒布以來,第一個強調(diào)審計人員法律責任范圍和性質(zhì)的案件。尤為重要的是,該案例將成為聯(lián)邦法院依據(jù)1933年證券法履行了應盡的職責。

  在巴無雷斯公司的上訴案中,主審法官集中討論了三個問題:

  1、巴克雷斯公司在申請發(fā)行利率為5.5%,期限為15年的債券時,所遞交的S—1表中是否包含錯誤的披露。

  2、如果表中有錯誤的披露,這些錯誤是否“重大”。

  3、在核實表中的內(nèi)容有無重大錯誤時,審計人員是否履行了應盡的謹慎責任。

  聯(lián)邦法官司麥克林寫下了對巴克雷斯公司一案的意見,并從會計和審計的角度闡述了對這三個問題的理解。為此,許多審計職業(yè)觀察者認為,只有通過對照證券法,對注冊會計師進行聽證,才能對巴克雷斯公司問題材作出公正的處理意見。

  問題1:巴克雷斯公司S—1有價證券上市申請表中是否有錯誤的披露。

  巴克雷斯公司1958到1960年的財務報表都是由畢觀威事務所審計的。為了發(fā)行債券,S—1表中包含了如下審計內(nèi)容,即1961年第一季度的財務報表和畢觀威事務所對該委度財務報表的復核。在評價畢馬威事務所在此案件中的表現(xiàn)時,麥克林法官將主要問題集中在事務所對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的報表審計上。法官認為,很明顯,潛在的投資者在閱讀S—1表時,要注意1960年的財務報表,而不是未經(jīng)審計的1961年每一季度報表,或是1958年和1959年的報表。

  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宣稱,公司用保齡球道完工程度來計算收益是不恰當?shù)?。這種計算方法只能用于建筑項目的成本,而不能說明項目的收益。因為這些項目的最終收益是不確定的。對這一觀點,麥克林法官提出了反對意見。他裁定:在這種情況下用完工百分比方法,作為一種會計處理是適當?shù)摹5仓赋觯?960年12月31日會計記錄所估計的在建工程中,兩項工程的完工程度過于樂觀了,因此,報表上會計年度期末收入也高估了。

  下面表1中列示了麥克林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財務報表中主要錯誤事項。

  所列收入的虛增部分是來自于銷售回租交易,即“天堂之道”的建筑項目。當時,會計準則中允許將會計期間的銷售回租交易的總收益計入當期收入,但麥克林法官司卻裁定,這種會計處理方式即使符合公認會計準則,但在此也不允許。他指出:“天堂之道”的交易實質(zhì)上只是巴克雷斯公司通過融資方式來完成項目的一種“技巧”手段,而不能成為企業(yè)的真正銷售。1960年利潤表中收入的高估,也導致了公司當前凈收益和每股收益的夸大。表1中這兩項的高估數(shù)額是麥克林法官根據(jù)1960年末財務報表中主要流動比率的錯誤所造成的影響,成為巴克雷斯公司破產(chǎn)前資金周圍困難的焦點。麥克林法官司尤為關注的是,1960年12月底,巴克雷斯公司從它的非合并子公司中轉入的14.5萬美元現(xiàn)金。公司對這次轉移現(xiàn)金交易作了規(guī)定,即1961年1月16日,巴克雷斯公司必須再將這筆現(xiàn)金還給這家子公司。很明顯,這筆交易是由盧索特意安排的。麥克林法官作了如下批注:無論如何,這樣處理如此多的現(xiàn)金(14.5萬美元),而且沒有任何暫時存款的特殊說明,屬于誤導信息。此事件的發(fā)現(xiàn)很重要,因為它揭露了巴克雷斯公司蓄意遮掩經(jīng)營情況的事實,并說明了巴克雷斯公司高級官員的可信度及其它方面所作的供詞值得懷疑。

  麥克林法官除了裁定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12月31日報表上現(xiàn)金余額的夸大外,還得出其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jù)也夸大了的結論。法官認為,1960年末,公司應對明顯收不回來的應收賬款計提5萬美元的壞賬準備,并且有一筆應收賬款屬于其子公司,不應列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上,因為這屬于關聯(lián)企業(yè)行為。對于應收票據(jù)公司經(jīng)常用客戶所簽匯票向財務公司貼現(xiàn),財務公司留下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抵押,以防部分匯票不能按時兌現(xiàn)。只有當一張匯票全額兌現(xiàn)后,抵押部分才匯給巴克雷斯公司。巴克雷斯公司為了使公布的財務報表顯示良好的資金周轉情況,將財務公司留作抵押的金額也列入流動資產(chǎn)項目中是誤導行為。其理由是:1)由于一些客戶經(jīng)常拖欠票據(jù)的支付,有一定比例的抵押永遠不會匯回巴克雷斯公司。2)匯款往往是發(fā)生在匯票貼現(xiàn)幾年之后。麥克林法官指出:最后一個實質(zhì)性的錯誤是關于年巴克雷斯公司財務報表上的或有負債項目低估問題。公司大量的或有負債是向財務公司貼現(xiàn)應收票據(jù)所引起的。法官裁定巴克雷斯公司估計或有負債數(shù)額不當,造成如表1所列示低估問題。在1960年財務報表中,此項低估金額約為37.5萬美元。

  問題2:巴克雷斯公司S—1有價證券上市申請表中的錯誤披露是否屬于“重大”?

  麥克林法官審核S—1表時提出的第二個主要問題是:財務報表的錯誤披露是否重大。根據(jù)1933年證券法規(guī)定,被千被判是否負民事責任的最先決條件就是看其是否存在重大的錯誤披露。證券會對重大性的定義如下:當“重大性”用于任何信息披露要求時其限定范圍是,披露的內(nèi)容使一秀謹慎的投資者在購習上市登記證券時,能得到合理的信息,否則就屬“重大”。對報表中高估的銷售額、營業(yè)凈收入、每股收益等指標“是否會阻止一般謹慎投資者購買”公司1961年發(fā)售的債券時,法官裁定:每項錯誤的嚴懲性均不足以打消一個謹慎投資者購買債券的念頭。因為,債券本身就被認為是一種“投機”證券,所以,未來投資者不會因為1960年財務報表上的銷售和收益數(shù)據(jù)上“相當小的錯誤”而撤回投資。

  法官裁定,報表上的或有負債低估37.5萬美元也不屬于重大數(shù)額。他指出,巴克雷斯公司當時的總資產(chǎn)為6101085美元,與總資產(chǎn)相比,無論是報表附注上已披露的,還是實際確實存在的或有負債,對未來投資者來說,總資產(chǎn)額可能都是“一個很大的數(shù)額。”據(jù)他分析:“如果投資者看到巴克雷斯公司報表附注中的說明,也許很樂意買其債券,如果再告訴他們或有負債實際比報表附注中高出37.5萬美元,我懷疑他們中否會立即因此而不買債券?!币虼耍J為,這一錯誤表述不具有重大性。然而,麥克林法官裁定報表中流動資產(chǎn)和由此計算出的流動比率的主估屬于重大性錯誤。從表1中所列示百分比來看,被裁定為重大錯誤的“流動比率”與裁定為非重大錯誤的“第股收益”的高估相差甚小。然而,法官的理由是:與公司股東相比,債券持有人或未來投資者對公司資金流動狀況高估的關心更甚于對公司收益的高估,尤其對曾發(fā)生過資金流動困難和將面臨嚴懲營運資金短缺的公司更是如此。

  問題3:畢馬威事務所在復核S—1表時,是否盡到應有的謹慎責任。在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畢馬威事務所的主要辯詞是:他們已盡到應有的謹慎責任。

  在1933年證券法中,對謹慎責任作了如下定義:在合理的調(diào)查分析之后,有適當?shù)睦碛上肽畈⒄鎸嵉卮_認當時報表所陳述的內(nèi)容均已屬實,沒有遺漏任何重大事實,不對報表使用者造成誤導,并對此進行所有的必要說明。根據(jù)此定義,比馬威事務所如要對此進行辯護,就必須提供證據(jù)說明其審計人員對S—1表進行了“合理地調(diào)查”,并由此得出就重大性原則來說表中所陳述的內(nèi)容是正確的。麥克林法官審核了畢馬威事務所的工作底稿,這些底稿記錄了該事務所為了復核S—1表,對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程序和1961年每一季度財務報表的復核程序。這項審計和復核工作主要是由年輕的高級審計員貝拉第進行的。麥克林法官認為:選貝拉第作為巴克雷斯公司的高級審計員,從事相當復雜的審計業(yè)務的決策值得商榷。因為當時他還不是注冊會計師,南昌且他以前對保齡球行業(yè)沒有任何經(jīng)驗,只不過最近剛提為高級審計員而已。尤為關注的是“天堂之道”建造項目的銷售回租交易審計程序。在仔細審查畢馬威事務所的工作底稿后,法官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貝拉第從來就沒有將這筆交易當作一項重要的關聯(lián)公司交易進行審計。令人注意的是,承擔巴克雷斯公司審計的經(jīng)理在審計之前很明顯的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這一事實,他在貝拉第的工作底稿中作了如下批注:“在與泰德??饲袪枺ò蜖柪姿构镜呢攧罩魅危?0分鐘的面談這后,他透露出巴克雷斯公司正將一球道租給其子公司,這一業(yè)務的收入來自關聯(lián)企業(yè),應從巴克雷斯公司的收益中扣除?!睂ι鲜雠ⅲ惱谠诠ぷ鞯赘迳霞由先缦伦⑨專骸瓣P聯(lián)企業(yè)將所胡權轉給了別人?!狈ü侔l(fā)現(xiàn),這一注釋有些模糊,但可以說明貝拉第相信這部分資產(chǎn)已賣給了外部第三者。如果是這樣的活,法官認為貝拉第應完成一定程序來證實這一銷售是否屬實,但很顯然他卻沒有這樣做。

  麥克林法官裁定,對貝拉第沒有發(fā)現(xiàn)巴克雷斯公司從其非合并公司轉入,并在年初再轉出的約14.5萬美元不負有責任。法官指出,盧索沒有通知貝拉第或畢馬威事務所的其他審計人員這一情況,“要求貝拉第查出巴克雷斯公司在滑有任何異常現(xiàn)象的條件下所進行的舞弊行為,是不合理的”。關于對屬于財務公司的抵押部分,且被列入巴克雷斯公司財務報表的流動資產(chǎn)的處理,法官認為:貝拉每應該可以確定大部分抵押在一年內(nèi)是收不回來的,不能將它列入流動資產(chǎn)。法官對作為高級審計員貝拉第最為嚴厲的指責是他在1961年春所做的S—1表的復核。就巴克雷斯公司案中對S—1表的復核。就巴克雷斯公司案中對S—1表的復核有如下法律定義:

  對公司報表的期后事項復核的目的(指S—1表的復核作為上市登記聲明的參考)是確定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有重大變更,是否有重大事項需要披露的,以防資產(chǎn)負債表上的數(shù)字對公眾進行誤導。

  畢馬威事務所要求審計人員應遵循的部分審計程序。法官指出:貝拉第所用的程序民公認審計準則一致,但他沒有完滿地完成這些審計程序。他只用了二天多的時間來復核S—1表,總共20.5個小時。對于1961年發(fā)生的事項他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錯誤和遺漏,而我前面所述的那些錯誤事項都是重大的,他所得到的答案都是來自于公司管理層,而沒有親自去證實這些答案是否屬實。所以,他的S—1表復核沒有任何價值。

  在麥克林法官通篇研究巴克雷斯公司的審計工作底稿后,他裁定畢觀威事務所不能證明其已盡了應有的謹慎責任。他對案件中的其他主要被衙也提出了相同結論。與皮同時,法案還指出,注冊會計師在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中,使用了“財務報表真實地反映其財務狀況”一詞,因此,當財務報表沒有過達到這一要求時,注冊會計師應對其承諾負責。在法庭要求提交對被千的審判結果前,一個和解方案使巴克雷斯公司案的各有關方達成共識。然而,各方在和解交易中應該付出的或應該得到些什么,那是永遠不會公開的。

  二、該案例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啟示與教訓

  在證券市場上,當證券持有者受到信息誤導而受到經(jīng)濟損失時,其首先想到的就是起訴注冊會計師并要求其賠償損失。因為,他們認為,注冊會計師既然審核了財務報表,就應保證財務報表萬無一失,而不應該存在任何誤導的會計信息,這就是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但在現(xiàn)實中,由于成本——效益原則的限制,以及審計手段的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保證經(jīng)過審核的財務報表中不出現(xiàn)任何差錯,這就是社會期望與注冊會計師能力的差距。從目前來看,這一差距是無法消除的。因此,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師不去承受超過去時其能力的責任,往往通過一定的程序來凌晨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對誤導的信息負責。而這一程序,就是該案例中麥克林法官提出的三個問題。這對我們今后如何界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另外,該案例子中的其他問題也對我們進一步認識注冊會計師的作用提供了參考。我們可從上述雜例中汲取以下幾個經(jīng)驗教訓:

  1、注冊會計師在審核財務報表前,應該充分考慮財務報表使用者的范圍。在上述案例中,經(jīng)事務所審核過的巴克雷斯公司財務報表與S—1復核表雖然是提交給證券會的,但實質(zhì)上是針對購買上市債券的投資者的。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將審計重點放在債券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各種流動比率上,而不是一般常規(guī)審計程序上。因為,在該項審計中,債券購買者是預計的報表使用者,也就是通常所稱的預計第三者。根據(jù)美國的法律,審計人員如果在審計中無意地兒了普通過失,要對預計的第三者負法律責任。同樣,我國現(xiàn)在也已開始了注冊會計師對預計第三者負責的法律問題的關注。在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中,已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要對委托人與利害關系人負法律責任,而這里所謂的利害關系人,就是預計第三者。因此,在審計過程中,關注預計第三者的利益,應該成為我們注冊會計師在今后審計中特別予以重視的問題。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已于1996年12月6日頒布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的公告,并要求在1997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但許多注冊會計師認為,該項準則過于理論化,在實踐事比較難以貫徹。但在上述案例中我們看到,這一準則是具有相當現(xiàn)實意義。注冊會計師所執(zhí)行的只能是抽樣審計,其結論只能是在一定把握的基礎上。如何確認注冊會計師是否盡到了責任?就只能以重大性作為標準。在上述案例子中,法官判定馬克思雷斯公司財務報表中是否存在重大錯誤信息,是比較客觀的,他既沒有將巴克雷斯公司在現(xiàn)金問題材上的舞弊責任(通過關聯(lián)公司借用現(xiàn)金14.5萬元,以掩蓋其現(xiàn)金短缺現(xiàn)象)歸咎于注冊會計師,也滲將或有負債及完工計算程度所出現(xiàn)的偏差問題,要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而是將資產(chǎn)流動比率來作為重大問題予以考慮,這就完全站在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什么是重大性問題。這對我們今后如何理解重大性標準,是大有裨益的。

  3、對于審計報告,過支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比較多地是站在專業(yè)的角度來理解的。所以在審計報告中的措詞方面,就往往不太考慮法律上的嚴謹性,采用一些易于被人鉆法律空子的詞匯,如“真實”、“客觀”、“準確”等這些過于自信的詞匯。因此,一量發(fā)生法律糾紛,這些詞匯就成為注冊會計師抗辯中的絆腳石。在上述案件發(fā)生后,美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立即了召開會議,榫了審計報告中的不足,修改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格式,刪除了一些可能引起人們誤解的詞匯,如“真實”、“準確”等,改用一些比較中性、有一定幅度的詞匯,如“公允”、“重大”等詞匯,這樣,一旦發(fā)生法律糾紛,注冊會計師就有較大的周旋余地。事實證明,在今后的實踐中,這一個修改起到了良好的保護作用。但反觀我國一些專業(yè)審計或業(yè)務報告,仍然在使用一些令人誤解的詞匯,如在驗資報告中還在使用“真實”、“合法”等這些比較肯定的詞匯,這就給今后的法律糾紛埋下了隱患。事實上我們完全可以用一些比較中性的詞匯來代替這些可能會引起誤解的詞。這樣,既不會防礙報告的使用,又不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何樂而不為呢?難道一定要到我們與上述案例一樣受到損失后,再來重新榫我們的專業(yè)報告嗎?這是我們從該案例中應該汲取的一個非常有意義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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