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免稅范圍只限經當地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并且在國家規(guī)定住房面積以內,按標準價(或者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補償費的,免征契稅;超出補償費的部分,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5)駐華使領館購買的館舍及職業(yè)領館館長官邸,免征契稅;對駐華使領館為工作人員和職業(yè)領館館長以外的其他代表派遣國的領事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由外交部提供我國與他國雙邊協(xié)定或者領事條約中有關我國住他國使領館購買房地產享受免稅的證明,報經財政部批準,免征契稅。
(6)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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