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處理——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16:45:20 字體:
  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和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額。

  其中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行為,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等代價為條件的轉讓貨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不包括在內。

  其中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是指所銷售的勞務發(fā)生在境內。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
構用于銷售,但機構在同一縣(市)內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8.將自產、進口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這里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這里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數中前者所占比例超過50%,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一并征收增值稅,由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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