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節(jié)稅籌劃策略

來源: 編輯: 2006/05/25 10:02:19 字體:

  企業(yè)銷售帶包裝的產品,除稅法規(guī)定的各種酒、各種酸以及燒堿、焦油、漂白粉等產品可以按扣除包裝的銷售收入征稅外,其余產品都應按帶包裝銷售收入征稅。在企業(yè)的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有些產品的包裝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轉使用。因此在銷售產品時,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只收取押金;另一種則是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另外收取押金。

  對此,原稅法規(guī)定,第一種情況即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不并入產品銷售收入中征稅。但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的期限,對包裝物的押金及時進行清理,將不予退還的押金轉作產品銷售收入額,按銷售產品的適用稅率納稅。對第二種情況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還部分,則不再征稅,一些企業(yè)為了逃避納稅義務,將第一種情況收取的押金,說成是第二種情況收取的押金。特別是價格改革以后,很多產品的價格已不再由國家控制了,而內企業(yè)按市場供求自行定價。因此,稅務部門很難確定企業(yè)產品銷售過程中,包裝物是否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加上包裝物押金的清理期限一般為一年,對包裝物的檢查核實有一定的難度。一些企業(yè)利用這一規(guī)定,把收取的未作價隨同產品銷售的包裝物押金,以包裝物隨同產品銷售,另外收押金的名義入往來賬,待清理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時,便堂而皇之地逃避了包裝物押金應納的消費稅、增值稅。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以頒布新的稅收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堵往了這一漏洞,具體規(guī)定為:對企業(yè)生產銷售帶包裝物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包裝物是否已隨同產品銷售,也不論這部分押金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凡是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并入產品銷售收入中按產品所適用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增值稅。因此,企業(yè)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jié)省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應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實現,因為此項押金收入按照規(guī)定不并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

  例如,某企業(yè)銷售9000個汽車輪胎,每個價值2000元,其另有包裝物價值200元,如采取隨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2200元/個×9000個=19800000元,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應納汽車輪胎消費稅為1980萬元×10%=198萬元。如果企業(yè)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形式進行銷售,將1000個汽車輪胎的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則可暫時少納18萬元稅款。

  稅法規(guī)定,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增值稅。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為限。對收取的押金超過一年以上的,無論是否退還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雖然暫時少納的稅款最終是要繳納的,但由于其繳納時限延緩了一年,相當于免費使用銀行資金,增加了企業(yè)的營運資金,獲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為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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