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資產處理的避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的避稅處理
1.折舊提取依據和方法是:
第一,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估計越多,對企業(yè)避稅越有利,但殘值必須控制在原值的5%以內;情況特殊的,企業(yè)可以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更多的殘值比例。
第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稅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年限越短,折舊額越大,成本相對較大,資金回收快,計稅依據相對較小,對企業(yè)避稅來說相對有利。
2.應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房屋、建筑物;
?。?)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jié)性使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規(guī)定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土地;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按照規(guī)定提取維檢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yè)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計價的避稅處理
稅法《細則》規(guī)定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進行避稅處理。
1.建設單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計價。
3.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的買價加上進口環(huán)節(jié)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xié)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算。
5.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fā)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yè)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fā)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7.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xié)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金額確定。
固定資產稅務處理策劃
稅法《細則》規(guī)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上述標準避稅者要注意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凡屬企業(yè)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論其價值多少,均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第二,不屬于企業(yè)生產經營主要設備,凡符合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過2年”的條件之一者,可以不作為固定資產。第三,可不作為固定資產處理的物品,應視為流動資產進行核算,僅就實際交付使用的數額列為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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