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fā)文件,明確了幾類增值稅產品的稅率——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桃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5號),規(guī)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3號)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應為1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30號)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責任編輯:Eva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fā)文件,明確了幾類增值稅產品的稅率——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桃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5號),規(guī)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3號)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應為1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30號)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