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新聞:財會資訊財經資訊財稅資訊審計資訊考試動態(tài):初級職稱中級職稱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各地動態(tài):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廣東廣西遼寧吉林山東內蒙古山西更多

首頁>會計資訊>財稅資訊> 正文

核桃油、復合膠與氨化硝酸鈣的增值稅稅率明確

2009-8-31 10:1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fā)文件,明確了幾類增值稅產品的稅率——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桃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5號),規(guī)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3號)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應為1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30號)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責任編輯: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