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于1998年4月1日起執(zhí)行規(guī)定:彩民中獎,必須納稅。在199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按20% 的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年前的稅收規(guī)定,是否依然適用于十年后的社會發(fā)展水平?
《彩票管理條例(征詢意見)》稿的出臺,業(yè)內專業(yè)人士及普通彩民都給予極高的關注,我們星彩網論壇上也有一些觀點特別有針對性,值得我們相關部門反思。
其中有一點便是,針對十年前的稅收規(guī)定已經不能適用于十年后的社會發(fā)展水平,應該提高中獎納稅起征點或調低稅率,以降低中獎所得稅。
貨幣價值改變 稅收標準應與社會發(fā)展同步
彩民「縱橫四!乖O問,10年前的“一萬元”和10年后的“一萬元”是否還能等同?答案顯而易見。伴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貨幣價值已經發(fā)生巨大變化,這一點“地球人都知道”。
“個稅起征點已經從800調高到了2000,中獎納稅起征點(1萬元)為什么幾十年都不變?”
彩民對稅收的調整意見是:抬高中獎稅收起征點,從1萬調高至十萬,或降低稅率,從20%調至10%。
稅收標準存在漏洞 少中1塊錢多賺兩千元
原征稅通知規(guī)定“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按20% 的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有彩民擺了個事實:中獎1萬元需繳20%個稅,實際中獎得8000元;但是中獎9999元則獲得全額獎金不繳分文。講的道理是:少中1塊錢相當于多賺2000元,漏洞顯而易見。
彩民對該漏洞的整改意見:中獎的雙重稅收標準不合理,抽稅后應保底為一萬,具體方法:可以將中獎金額劃分不同的級別,按級別設置不同稅率,中獎額越高對應的稅率越高,方法與個人收入所得稅相似。否則中一萬者還不如中八千的多,顯失公平。
稅收標準應與時俱進
我本人認為,中獎稅收標準十年不變的確是有不合理的地方。近年來國家一直在強調“要與時俱進”。經過十年的社會發(fā)展,彩票稅收也的確應做到與時俱進。某些滯后的規(guī)定,很可能會打擊彩民的參與性。
當然,這個問題較為簡單,但彩民真正愿意參與法律的建設中來,而相關部門也愿意聽取社會的廣泛意見,是我們國家民主意識的進步,也是我們“十七大”倡導的“和諧社會”的良好體現(xiàn)。
在星彩網討論專區(qū)里,已經有位網友提出:“帶智力因素的彩票對應的稅收,如‘足彩’,稅名不能稱之為‘個人偶然所得稅’,這是對個人智力付出的歧視!”
對于這一點我表示完全認同,按我總結中獎的經驗,可以毫不夸張地說,真正的彩票愛好者,尤其是足彩愛好者,的確是在進行智力游戲,中獎,需要相當多的技巧,并非“偶然”可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