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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手段豈能亂用 再征購房者土地使用費不合法

2007-2-7 8:50 上海證券報 【 】【打印】【我要糾錯

  日前,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林浩坤透露,廣東將對擁有多套房的人開征土地使用費。也就是說,一旦新政實施,擁有多套住房的業(yè)主就得多交一筆土地使用費。有業(yè)內人士分析,該政策除較復雜外,實施起來也有一定難度。據統(tǒng)計,廣州目前有相當比例居民擁有兩套或以上住房,如何對這部分人征稅,細則制定相當困難。此外,地產資深人士也表示,如何判斷多套住房的標準也是個問題,一個人買房,可以用他親戚朋友的名義,很難判斷誰到底擁有幾套房。

  但是,筆者覺得所謂業(yè)內人士的分析扯得太遠了,偏離了最核心的問題,即對購房人征收土地使用費的合法性問題,倘若合法性都不存在,對購房者開征土地使用稅就不具有可行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备鶕稅法規(guī)定,個人也可以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但同時,國家稅務局印發(fā)的《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guī)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憋@然,在對房地產領域征稅的執(zhí)行過程中,稅務部門主要針對的對象是房地產開發(fā)商,然后,再由房產商將稅計入房價,由消費者繳納。

  也就是說,在我國,居民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就已經繳清了土地使用稅,只不過由于征收時是針對開發(fā)商的,許多購房者忽略了這一問題。其實,房價中不僅包含著土地使用稅,還包含著房地產開發(fā)的營業(yè)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等等;房地產占用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耕地占用稅等等,這些稅收全部都計入了房價中,由購房人一次性繳清了。

  在購房者已經繳清了所應承擔的全部稅收,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的情況下,再對他們征收所謂的土地使用稅,無疑是在重復征稅,這種做法于法無據,非;闹嚒<偃鐝V東省有關部門所指的土地使用稅并非法律所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稅,而是另外一種稅,更不能開征。其一,稅的開征或稅種的設置必須由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每開征一種稅都應當制定相應的稅種法,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公權力部門就不能征稅,民眾也沒有納稅的義務和責任。其二,設立新稅種不能用已有稅種的名稱,造成概念上的重疊和混淆。

  因此,在缺少法律支持的情況下,不能輕易使用稅收手段防止或遏制炒房。事實上,我國房地產領域的稅收已經非常繁多,加上各種費,稅費在房價中的構成比重高達35%-40%左右,我國的房價高與稅費太高有著直接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更應該減稅而不是開征新的稅收增稅,增稅只會進一步抬高商品房成本。

  已往的經驗已經證明,用稅收手段調控房價本身就是充滿風險的,因為在房價堅挺的情況下,相關成本很容易轉嫁出去,并不能遏制投機。應該認識到,我國房市之所以投機色彩濃厚,根源在于房價持續(xù)上漲,炒房可以獲取暴利。

  要遏制投機因素,必須認真遵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大中小套房的供應量,壓低房價,只要房價下跌或穩(wěn)定下來,暴利被壓縮而風險被加大,投機者自然就不敢輕易再炒房。否則的話,一方面不嚴格執(zhí)行調控政策抑制房價,導致房價持續(xù)大幅上漲,一方面又想抑制投機,這種理想化狀態(tài)只能是一廂情愿而已,根本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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